五种情形
1、“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的”;
2、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的,经责令120日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手续的;
3、“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
4、第一胎子女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也未经依法批准再生育的;或者虽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但未经依法批准再生育的;
5、对于有证据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本人拒绝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其与子女的非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或者非亲子关系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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