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2.无效证明
下列情况时《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私自涂改;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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