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无论有没有律师或公证人的帮助,夫妇必须在联合申请各自食宿分居或离婚时准备证物和诉讼程序以防万一。
不过,一旦有人不同意,他们将须聘请律师出庭打官司。双方律师将进行谈判及设法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此协议将包括所有或一些婚姻破裂的后果。倘若双方不能庭外和解,则交由法庭临时决定诸如抚养、子女监管及过问权等事情以便在审讯前夫妇两人可以过正常生活。与此同时,法官会授权当中一人住在原来的家中。
到了审讯时,法官会衡量草拟协议或双方律师所达成的协议条款。如他认为对双方所有家人公平,就会批准执行。他可以修正或撤销协议,看呈堂的证据而定。
同时,法官亦可以维持或修改审讯前所作出的条款措施。他亦可以就双方不同意协议一事件出判决。最后,他就会宣布离婚或各自食宿分居是否成立。
◆孩子--夫妇两人的共同责任
父母具有养育的权利及义务,监管及照顾他们的孩子。无论他们结婚、分居、离婚或正在离婚阶段,这仍是他们的天职。
在宣布离婚或各自食宿分居成立前,法官会衡量夫妇两人的情感及财政状况,甚至听取专家(心理医生、社工等)的意见。法官接着才决定夫或妻监管孩子,尽管在稍后某出庭日期他可能会重新冲量这决定。如一名孩子达到可选择与他/她生活的父或母的年龄,法官可能会准许他的要求,只要认为合理,无论在甚么场合,一切以孩子的利益为最高准则。
离婚例规定法官的判决必须注重孩子与父母之间的接触,以维护他/她的最高利益。这意味着法官必须判断在甚么程度下负责监管的父或母愿接受孩子与其前度配偶及其它家人--例如祖父母等--之间的接触。父母之外的人亦可以申请监管及过问孩子事务的权利,只要法庭批准。
父母亦可以要求联合监管。在这场合里,他们必须妥协监管的条款,尤其是过问权,依照场合而定。他们必须保持联络及一起作出相关决定。
◆抚养孩子的义务
无论父或母监管孩子,每人都必须依照自己的能力为孩子提供物质需求。这类义务可透过金钱或时间的形式履行。
因此,根据父或母每人的财政状况,法官会决定而夫妇按月须付的抚养费。甚至当孩子成长后,父母两人,或具有上述义务的父或母,必须在财政上资助他们每当还到财政困境。
◆接济配偶的义务
法官在判断接济款额时必须考虑到夫妇每人的环境、能力和需求。他可能亦考虑到:
─两夫妇共同生活的时间有多久;
─夫妇每人在这段婚姻中的职责;
─现成的协议或有利夫妇其中一人或任何没有自立能力孩子的抚养安排;
─夫妇每人的财政自主程度。
总括来说,配偶接济只是暂时在有需求的时间中付出以便帮助他/她重拾新生。
这类接济并非自动批准,必须提出申请。尽管每年它都会依照生活指数自动调款额,但除非法庭批准,否则在涉及离婚的配偶接济场合中,最好要求法官列入判决项目。
申请接济的人必须向法庭出示一份开销及需求声明书。被索取接济的人亦必须向法庭展示他的财政能力。一旦批准后,法官将决定款额,不过有时候是一次过付出的款。法官可能亦批准在某段指定时间内接济申请人及修改所要求的款额。
◆◆均分财产
各自食宿分居或离婚后,财产必须由夫妻两人均分。依照管辖家庭财产所规定进行此均分事宜,然后循照管辖婚姻的法例行事。
省民事例有关家庭财产及夫妻均分的条款不适用于那些在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五日前已不共同生活及已在一手写协议上采取了必要行动解决他们财政事宜的夫妇。此外,他亦不适用于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前经公证结婚的夫妇。
◆家庭财产
包括家庭的居所,家中使用的家?h,用来举家旅游用的车辆,及公共养老计划及一些退休计划的福利等。在离婚或各自食宿分居时,这些财产会依照市价来确定价值。至于购买、改善、保存这些财产所拖欠的债款则可以从总价值中减去,除数就是家庭财产的纯价值。当中有些款项,如结婚时所拥有物业的纯价值及婚姻期间此物业的升值亦会减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