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小区房产证号。。为被告个人财产。1、该房产为经济适用房,1998年被告母亲孙某从。。变卖房产至襄樊投靠女儿,即本案被告。孙某拟用卖房款及积蓄于襄樊购置房产,因该经济适用房对户口的严格要求,其无法以自己名义购置该房产,于是与女儿签订赠与协议,一方面老有所居老有所养,另一方面也起到资助女儿的目的,且该受赠人为被告个人,即便被告婚后所得也明确为个人财产;2、配合该赠与协议,被告已于庭审中提交购房发票证明该房产系被告于婚前预付部分房款,而该款即为被告母亲孙某所提供。
上一页123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