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某通过伪造与张某的结婚证、张某的房屋过户授权委托书等手段,虚构与张某为合法夫妻关系及张某办理房屋过户的授权委托的事实,使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房管所的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进而王某能够顺利将该房屋变卖并过户给李某,致使张某财产遭受损失。
王某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骗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应成立诈骗罪。
2.本案为典型的“三角诈骗”,受骗者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房管所,但被害人则为遭受财产损失的张某。虽然王某是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相关材料将房屋过户出错,但是不能将该行为评价为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
王某通过诈骗手段,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房管所产生了王某与张某系合法夫妻、夫妻二人要变卖自己的房屋的错误认识,并借助房管所依法变更登记的权限,达到变卖房屋的目的,使张某蒙受损失。由此可判定王某的行为不是盗窃行为。
3.王某伪造结婚证的行为虽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但该行为与王某变卖该房屋的目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根据刑法理论,对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论处,因此本案宜定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