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禁止结婚。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这里的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精神病人按其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严重精神病人,明显精神错乱,辨认能力丧失,不能理智表达自己的意志,丧失了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凡与《婚姻法》(修正案)没有冲突的,依然有参考价值。即:“①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③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④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