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方面,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
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该<意见>从时间上划了几个阶段:一是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果双方在起诉时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二是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果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三是199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则一律按非法同居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