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证据;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证据;3、配偶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证据或者配偶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证据;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证据;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证据;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证据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证据;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证据;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确无和好可能的证据;9、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证据;10、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