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随即宣告废止,相关的离婚内容被收录在《民法典》之中,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的关于离婚方面的法律规定虽然有所调整,但大体上基本保持原有的条款,主要区别是民法典在协议离婚中设置了三十天的冷静期;《民法典》修改了原有婚姻无效的事由,即,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全职太太离婚补偿得到明确;挥霍共同财产过错方可少分或不分财产;确定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以及久拖不判离得以解决。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2、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3、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