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办业务遭劫持状告银行索赔被驳回

2010/6/30 16:24:10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去年发生在建行洋桥支行的抢劫案中,乔女士被劫匪劫持,她以建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建行洋桥支行索赔8万元。根据洋桥支行提供的现场监控录像资料,洋桥支行已履行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乔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损失8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去年发生在建行洋桥支行的抢劫案中,乔女士被劫匪劫持,她以建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建行洋桥支行索赔8万元。今天上午,丰台法院一审以洋桥支行已履行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驳回了乔女士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乔女士的一个同事出具书面证言称,平时洋桥支行是两名保安值班,但案发时只有一名新来的保安。乔女士则表示,建行虽然有应急预案,但平时根本没见洋桥支行演练过,而且从监控录像也能看出当天只有一个保安。乔女士还指责说,从录像可以看出,建行工作人员给钱磨磨蹭蹭,导致劫犯三次刺伤她。事发后,乔女士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障碍。

  据悉,劫持乔女士的案犯商欢欢已被市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在该刑事案中,经法院调解,商欢欢赔偿了乔女士7000元。建行洋桥支行据此表示,乔女士已经与商欢欢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这一调解内容应视为是乔女士认可的可接受的实际损失,洋桥支行不应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在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法院不应受理。即使应当受理,也应该把商欢欢作为共同被告。洋桥支行还提交监控录像,以证明其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自身行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对乔女士的补充赔偿责任。

  丰台法院审理后查明,2009年4月30日14时20分许,商欢欢(已判刑)到洋桥支行营业厅内,持尖刀、仿真手枪劫持正在办理业务的乔女士,将乔女士划伤(经鉴定为轻伤),强迫洋桥支行员工交出人民币14万元。在商欢欢等待洋桥支行交钱过程中,该行工作人员将在营业厅的其他客户及时疏散,关闭营业厅大门,同时向警方报警。后商欢欢携带14万元并劫持乔女士离开营业厅,在该行南侧小区外的马路上被警方抓获归案。

  丰台法院认为,乔女士所受的伤害系商欢欢侵权所致,其经济损失已由商欢欢给予赔偿。乔女士称洋桥支行在事发时,未尽到安全保卫责任,但没有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洋桥支行提供的现场监控录像资料,洋桥支行已履行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乔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损失8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