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男子乘大巴从窗户坠落身亡 父母索赔被驳回

2012/10/17 8:24:23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90后青年乘坐大巴回家乡,却从右前侧窗户坠落,不幸身亡。交警调查后排除他杀却又无法确认自杀,为此小罗父母将运输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各类损失37万余元。近日,闸北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运输公司在小罗的事故中存在过错,且事发后运输公司已经补偿原告2万元,因此驳回了原告诉请。

  90后青年乘坐大巴回家乡,却从右前侧窗户坠落,不幸身亡。***调查后排除他杀却又无法确认自杀,为此小罗父母将运输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各类损失37万余元。

  近日,闸北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运输公司在小罗的事故中存在过错,且事发后运输公司已经补偿原告2万元,因此驳回了原告诉请。

  回乡途中坠车而亡

  90后的小罗是贵州人,高中毕业后一直在外打工。去年“五一”前夕,小罗乘坐大型普通客车从周庄回贵阳,当时坐在客车中间座位。

  次日14时,当客车自东往西行驶在沪昆高速公路时,小罗居然从客车的右前侧窗坠落。驾驶员急忙将小罗送往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的某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5月2日死亡。

  同年5月26日,***大队出具了《关于小罗死亡事件的调查证明》,对事件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排除他杀可能,但由于关键当事人小罗死亡,导致坠落的真实原因无法查清。

  运输公司并无过错

  事后,运输公司赔偿了小罗父母2万元钱,但小罗父母依旧认为运输公司作为客运承运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两公司赔偿损失3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亦无法推定小罗的死亡原因系运输公司的过错造成。《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法院认为,小罗从车上坠落后驾驶员及时采取了措施将小罗送往医院抢救,死亡后,亦给予原告2万元补偿款,该补偿款的给付已经负担了原告的部分损失;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侵权类型,现原告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运输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显然有悖于法律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