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付中) 称小区电梯停运,自己耗时40分钟爬上高楼导致早产,张女士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索赔5万余元。
记者今天获悉,大兴法院黄村法庭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诉称,她于2009年3月怀孕,其居住的大兴区郁花园三里小区配有电梯,怀孕后一直乘坐电梯出行。
2009年11月3日中午,15号楼2单元唯一的电梯突然停运,张女士回楼时看到电梯停运,但未看到任何书面通告,也未看见有人维修,只好回到婆婆家中。
晚上10点,她从婆婆家出来准备回家休息,发现电梯依然停运,只得爬楼梯回家,费时40分钟。到家后不久,张女士身体不适,当晚被送入医院,于次日凌晨剖腹产下一子。主治医师告知其孩子早产5周,肺部发育不全。
张女士认为,物业公司在电梯发生故障后应负有及时维修和告知住户的义务,现其不履行义务导致电梯长时间的停运,造成自己早产,应负赔偿责任,故起诉索赔5万余元。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电梯故障是地下二层的电梯底坑大量积水,将电梯开关浸泡造成。
事发后,公司已经在11月3日中午12点贴出通知告知业主,安排维修人员抢修,于2009年11月4日上午电梯恢复运行。
物业公司辩称,婴儿早产与电梯停运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该公司也不是电梯所有人,且在停运后积极维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大兴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子早产造成的身体伤害与电梯停运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