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女儿服毒自杀后,李先生夫妇想起女儿名下有一套安置房,遂起诉女婿和孙女,要求继承这套房产。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属于死者的房屋份额,由原被告4人等份继承。
法官说,李先生的女儿未留任何遗嘱,其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按法定继承。该房屋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李女士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李女士占有一半份额,她的这部分由原被告4人等份继承。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郭先生所有,根据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90万元,老丈人家共得2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