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居民冯和平救母失踪”后续
本报长沙讯昨日,针对湘潭居民冯和平救母失踪一事(详见本报7月12日-14日连续报道),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巡视员荣彩春表示,冯和平是否为自愿、无偿加入救灾,是依法界定其行为的关键。他同时认为,冯救起一个人,牺牲了自己,不管是否属于见义勇为,都值得社会推崇。
《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之一,是鼓励、动员更多见义勇为行为。荣彩春援引相关条款称,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冯和平到底是什么人?是乡政府的干部?还是自愿参与救灾的居民?”荣彩春提出,如果冯是政府组织的抢险人员,或者有偿进行救灾,其行为就是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不属于见义勇为范畴。当然,如果是这样,可以在其他层面上保障其权益,例如追认为烈士。
荣彩春认为,“救母亲就不是见义勇为,这是一种认识误区”。荣彩春的理由是,只要自愿、无偿加入救灾,不管冯是否搭救了亲人,不管他先靠近哪个救助对象,不管船是谁掌舵,其行为都属于见义勇为。“救母亲在后,证明了他的精神更高尚。”
《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县级综治机构应当在受理见义勇为行为申报、举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县级综治机构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授予相应荣誉。事迹比较突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2000元以上现金奖励。
荣彩春说,关于冯和平是否为政府组织的救灾人员,家属如果和湘潭县综治办之间存在异议,可以向省、市综治办提出汇报,由上级部门确认。
记者 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