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抓歹徒,刘春林被一辆汽车撞伤,由于谈不拢赔偿数额,刘春林将司机王先生和保险公司起诉到西城法院,索赔各项支出和损失19万余元。王先生很赞赏刘春林的义举,但对要由自己承担如此高昂的赔偿,希望刘春林不要“见利勇为”。而刘春林表示,在起诉之前自己也很纠结,但十级伤残给自己今后的工作生活带来影响,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司机:
主动揽责是为帮助
昨天上午庭审时,刘春林本人并未出现,王先生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分别作为两被告应诉。刘春林诉称,当天他在骑电动自行车追赶歹徒时,与王先生的车辆相撞,经***认定,王先生承担主要责任,刘春林付次要责任。刘春林后住院治疗并手术,最终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在双方协商赔偿时,王先生一方提出赔偿8万元左右,刘春林不能接受,起诉要求王先生和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万余元。
王先生答辩时表示,当天发生事故时,他所在方向是绿灯,是正常行驶,刘春林撞到他的车上受伤,他没有任何责任。但当得知刘春林是在追歹徒才发生的交通事故,且其没有工作时,王先生才主动揽下了责任。
“如果当初知道这个结果,我肯定会想想了。”王先生说,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才会有他负70%责任的认定,而他的车受损,也没找刘春林修理。对于如何索赔,法官建议王先生另行起诉。保险公司表示,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予赔付。
保险公司:
不认可刘春林索赔依据
刘春林提供了一张双安商场出具的近4000元的营养费发票,开票日期是今年6月。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时间距离刘春林受伤时间相差半年以上,并不合理。刘春林的代理人表示是受伤后分多次购买,直到6月才统一去开了发票。但保险公司代理人继续提出质疑,“在西城区三里河附近住院的刘春林,为什么要舍近求远去海淀区买营养品?”
刘春林同时提出1.5万元的误工费请求,依据是自己在速递公司上班,月薪3460元,累计休息了5个月。但是保险公司在开庭前向刘春林所在的社区居委会调查,刘春林一家负责打扫社区卫生,包括刘春林的暂住证上也登记其工作是卫生清扫员。
对此,刘春林的代理人答复,刘春林此前确实在社区做保洁工作,但从去年年中开始到速递公司上班,暂住证信息未更改。由于速递公司未与刘春林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刘春林缴社保,与公司联系开具相关证明被公司拒绝。
刘春林:
索赔也属无奈之举
在辩论阶段,王先生再次表达了对刘春林的敬意,但话锋一转,“见义勇为不是‘见利勇为’,我不理解在已有正常费用之后,为什么还要这么多钱?”王先生说,在刘春林受伤后,他垫付了1.5万元治疗费用,后来刘春林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也获得了1万元奖励,以及其他社会捐助。
对此,刘春林表示,尽管他对见义勇为的行为从未后悔,但是事故毕竟给他带来了身体伤害,对他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将产生很多不利影响,只能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庭审结束后,法官将双方留下调解,双方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王先生和保险公司赔偿刘春林13万余元。
晨报首席记者 王彬
■事件回放
2011年10月,西城区三里河东路与月坛南街交叉口南侧,刘春林正骑着电动车骑行时,遇到一个抢夺女士背包的歹徒。听到女子的呼救声,刘春林骑车就追。在追赶途中,刘春林和汽车相撞受伤,歹徒在其他群众的围追堵截之下,扔下背包逃跑,除包内的手机被抢走外,其他物品都完好。今年1月11日,西城区民政局认定刘春林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