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救同伴不幸身亡 家属为见义勇为称号奔忙

2010/7/30 5:53:27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两年来,黄茂兴一直奔波于当地派出所、各级公安局、见义勇为基金会等机构,希望为廖丽萍争取到“见义勇为”称号。尽管已拿到赔偿,廖丽萍的舅舅黄茂兴仍然希望为廖丽萍争取到“见义勇为”称号。

少女救同伴不幸身亡 家属为见义勇为称号奔忙

家属为称号四处奔忙

  一女子与同伴戏水时同时溺亡 因曾出手营救同伴希望申报“见义勇为称号”

  昨日,黄茂兴小心地将材料递进市长信箱,因为市政府门前的保安告诉他每周都会有专人把信件收集起来交给市长。两年前,黄茂兴的外甥女廖丽萍与其两位女伴到横岗街道大康社区园山风景区游玩,其中一名女伴邓冬梅不慎在溪谷中溺水,廖丽萍当即上前营救,但却不仅未把邓冬梅救出,反而自己也不幸当场溺水身亡,而邓冬梅也在当天抢救无效身亡。

  两年来,黄茂兴一直奔波于当地派出所、各级公安局、见义勇为基金会等机构,希望为廖丽萍争取到“见义勇为”称号。目前,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和当地的梧桐派出所均已经认定廖丽萍“符合见义勇为的条件”,但见义勇为基金会却以廖丽萍是与落水者一起玩耍,而且两人是在不顾风景区“严禁游泳”公告的情况下落水的,认定廖丽萍的行为“不符合奖励条件”。

  文/记者钟达文 图/记者高鹤涛

  事件:两少女落水身亡

  救同伴不幸身亡

  这场断送了两位少女生命的意外发生在2008年8月29日,当时廖丽萍21岁,而邓冬梅20岁。当天上午10时许,两位女孩与另一位朋友杨红锦相约到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社区园山风景区游玩。到了一个水深约1~2米的溪谷时,邓冬梅兴奋地换上游泳衣下水嬉戏,而廖丽萍也挽起裤脚,站在水里。杨红锦由于前一天晚上上夜班,因此并未下水,而是躺在溪谷旁边的石头上休息。

  根据梧桐派出所去年1月10日出具的一份“关于园山公园游客廖丽萍溺亡意外事件的证明”,8月29日上午11时许,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大康社区园山风景区有人溺水,值班***立即赶到现场。调查结果主要根据的是杨红锦的陈述。据称,当时邓冬梅开始在水中挣扎,拼命喘气,廖丽萍上前想拉住邓冬梅的手,但没有抓住,连自己也滑倒在深水中。随后杨红锦捡起一根木棍想让两人抓住,但没有成功,便急忙下山向路人求救。

  当路人将廖丽萍和邓冬梅救上岸时,两人都已经口吐白沫,脸色发白。其中,廖丽萍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当场死亡,而邓冬梅虽被送到横岗人民医院抢救,但仍于当晚10时左右不治死亡。

  家属为称号四处奔忙

  尽管事件发生在两年前,但横岗街道办维稳综治办主任周春根对此事还记忆犹新。据周春根回忆,事发后廖丽萍的家属们坚持不让殡仪馆人员将尸体拉走,一直到第二天凌晨,廖丽萍的尸体才得以搬离现场。此后,家属与街道办、园山风景区方面便开始协商赔偿问题。9月5日,家属终于与园山风景区达成协议,约定赔偿金额合计人民币30万元,廖丽萍母亲黄淑英则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追究深圳市天然园山风景区发展有限公司任何民事、刑事等各项法律责任”。据周春根透露,这个数额比邓冬梅得到的赔偿金要稍微多一些,这主要是考虑到廖丽萍的父亲已不在世,家中经济环境较差,特别照顾的。

  尽管已拿到赔偿,廖丽萍的舅舅黄茂兴仍然希望为廖丽萍争取到“见义勇为”称号。于是,在这两年间,黄茂兴便一直奔走于街道办、派出所和见义勇为基金会之间。昨日,黄茂兴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编号为“(2008)访491、信536”的“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意见书中载明:“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认为廖丽萍符合见义勇为的条件,建议报见义勇为基金会最后认定”。黄茂兴认为这足以证明,廖丽萍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基金会:

  不能认定其见义勇为

  这份意见书并未得到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认可。昨日,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宋定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过基金会工作人员多方走访调查,认定廖丽萍的行为不符合见义勇为的条件。宋定宗认为,在两人溺水身亡的事故现场约6米的唯一路口旁,竖立着一个“严禁游泳,违者罚款”的警示牌,两人下水已经违反了景区管理规定。其后,宋定宗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杨红锦事发后在派出所做的口供,当时杨红锦陈述“邓冬梅与廖丽萍一起下水玩耍”,“这就证明廖丽萍当时也在水中玩耍,并没有特别的施救行为,很可能只是伸手拉邓冬梅的瞬间反应。”宋定宗说。“事发地溪谷的石头上长满青苔,很容易滑倒,两人死亡应该是意外事故。”

  宋定宗表示,此事件的定性是经基金会第三届九次理事会会议讨论的结果,这也是第一次有见义勇为认定争议被提到理事会上讨论。据介绍,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包括了不少向基金会捐献了大量资金的企业家,他们经过慎重的考虑,综合调查结果作出了“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决定。

  事件三大疑点:

  1.戏水还是游泳

  景区内“严禁游泳”的警示牌是基金会不予认可见义勇为的重要理由。黄茂兴则认为,廖丽萍根本不算“游泳”,“只是挽起了裤脚趟水,怎么能算违规游泳呢?”景区在事发后就把牌子换了,把“严禁游泳”换成了“严禁游泳、戏水”,这恰恰说明廖丽萍并无游泳的违规行为。

  2.伸手拉人是瞬间本能还是救援行为

  黄茂兴认为,廖丽萍伸手拉人的行为当然属于见义勇为,而且其救助行为为邓冬梅赢得不少时间。黄茂兴认为,如果不是廖丽萍施救,邓冬梅很可能会当场身亡。

  横岗街道办维稳综治办主任周春根认为,当时两人在水中玩耍,邓冬梅先滑倒,廖丽萍很可能只是出于本能去伸手拉邓冬梅,结果自己也滑倒在溪谷深水处,整个过程前后也就几秒钟,“更多是自然反应,而并没有救人的主观意愿,不应该认定为见义勇为。”周春根说。

  3.公安分局的认定前后不一

  昨日,记者分别从黄茂兴和宋定宗手中拿到了两份龙岗公安分局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黄茂兴手中的意见书是在2009年1月10日发出的,认为“廖丽萍符合见义勇为的条件,建议报见义勇为基金会最后认定”。然而,在2008年12月8日,龙岗公安分局也发出一份意见书,“廖丽萍虽有伸手救助邓冬梅的情节,但与见义勇为有显著区别。”因此认为廖丽萍的行为不符合见义勇为的条件。

  对此,宋定宗表示,基金会作为民间组织,有自己的价值取向,是否符合见义勇为奖励标准的最终认定权在基金会,而公安机关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