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实习记者 宋飞鸿 记者 宁军) 驾驶渣土车拐弯时,手机响起,接通后没说几句,顿觉车身一震——一个年仅6岁的小女孩不幸死在车轮下,女孩的父亲也头部受伤。昨日,肇事司机张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2009年12月20日10时15分,张某驾驶着渣土车在城西客运站南门口人行过街天桥向右转弯时,将推着自行车同向行驶的宋师傅撞倒在地,自行车后座上坐着宋师傅6岁的女儿。渣土车右后轮碾烂了自行车,女孩的头部遭碾压。慌了神的张某赶紧拨打了120、122,然后乘出租车来到西安市公安局***支队莲湖大队供述案情。经现场勘察,***莲湖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中,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系投案自首,并且客观上案发地点交通条件恶劣,建议从轻处罚。法庭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履行及时报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的义务,而被告仅仅拨打报警电话后离去,因此对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恶劣交通条件下,驾驶员更应倍加小心,谨慎行驶。
昨日上午,莲湖区法院做出一审宣判,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宋师傅一家因事故产生的丧葬费、医疗费等总计33万余元,分别由保险公司、张某和车主钟某承担。宣判当日,莲湖辖区渣土车司机五十余人参加了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