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锐)一家私人小钢厂为节约成本,每天下午5时许至次日早晨7时偷电作业,累计偷电超过20万千瓦时,折合10万余元。今年6月,两名主犯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及5年6个月,两人提出上诉。昨日,此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
一审查明,去年6月,市供电公司监测电网运行时发现,葛化(葛店到化工新区)线用电出现明显异常。经查,严某在洪山区左岭镇周庄村一废弃砖厂里,建了一家小炼钢厂。同年4月14日至6月24日,严某等人组织8—10名民工,每天下午5时许到次日早上7时进行生产。工厂每次开炉生产前,由员工吴某负责转接供电公司计量装置,致使装置失效,无法计量工厂生产用电。6月24日凌晨5时许,供电公司联合警方突击检查该钢厂,当场收缴用于窃电的工具并抓获老板严某与吴某等人。
一审认为,严某因偷电数量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吴某因是偷电主要实施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1万元。
昨日庭上,严某与吴某均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吴某提出自己只是执行老板严某的命令,不应算作主犯。但公诉人认为两人对审查的事实并无异议,且吴某是实施偷电最主要人员,建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