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粪池边燃放鞭炮酿惨剧 物业未尽到合理的管理责任 法院进行一审判决
本报讯 (记者洪雪)在小区化粪池边燃放鞭炮,明火导致化粪池爆炸,8岁男孩小童(化名)被炸后因伤势过重身亡。
小童的父母认为化粪池的管理方——丰台区南苑乡某村委会、北京某物业管理中心、物业管理中心的组建单位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记者上午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共同赔付50余万元。
小童的父母起诉称,今年2月5日中午,小区内的化粪池突然发生爆炸,正在附近玩耍的小童被炸成重伤。尽管被及时送至医院抢救,但小童终因伤势过重于2月19日死亡。
小童母亲称,自己37岁了,因患有心脏病无法再生育,这次事故给她的家庭造成了巨大伤害。
案件审理时,三被告辩称,悲剧发生是因为小童非法在化粪池附近放鞭炮,并且将鞭炮扔进了化粪池中所致。原告对孩子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也应负责任。
法庭上小童的母亲捧着孩子的遗像泪流不止,一旁的父亲沉默不语,不时地叹气。“我对孩子管教很严,每次他出去玩时我都会检查他的口袋,事发当日我也检查过他的口袋,根本没有炮。”小童的母亲说。“你们说这次事故是因为我们孩子放炮引起的,没有证据。”当被告代理人提出小童放炮导致化粪池爆炸时,小童的母亲立刻反驳道。
法院审理
物业管理不力要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童燃放鞭炮产生的明火是导致化粪池爆炸的直接原因。
发生爆炸的化粪池位于小区公共区域之下,小区物业管理中心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化粪池的安全性给予格外重视。
因物业管理中心未尽到合理的管理责任,以致化粪池中的可燃性气体达到足以爆炸的程度,并最终导致发生本案的惨剧,其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原告作为小童的法定监护人,放任尚未成年的小童在没有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区燃放鞭炮,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爆炸发生的各种因素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案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