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徐州某城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铜山县赵某父母的坟墓挖掉,并将赵某父母的骨灰丢失。赵某一怒之下将该城建公司告上法院。铜山法院近日依法审结了此起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徐州某城建公司赔偿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6万元。
去年3月18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因规划需要发布通告,要求位于规划内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坟墓于当年7月10日前全部平迁,逾期不平迁的,按无主坟处理。赵某父母的坟墓在市政府通告的地域范围内。8月14日,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将原告父母的坟墓挖掉,并将骨灰遗失。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自然人死亡之后,其人格利益仍然存在,是构成近亲属等生者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本案被告将原告父母的骨灰挖出后,没有妥善存放,以致遗失,侵害了原告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结合被告侵权的过错程度和造成骨灰散落的后果,确定赔偿赵某精神抚慰金为3.6万元。(周提海 朱广伟 张凌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