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真月萍 叶俊
本报讯 南平市松溪县的徐先生发现,他在该县某银行办的银行卡中那6万余元存款没了。原来,有个骗子伪造他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后,取走了卡里的钱。徐先生认为银行未尽到对自己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到法院状告银行。近日,松溪县法院认为银行对此要负主要责任,判赔损失金额的八成,即4.8万余元。
骗子拿“克隆”卡 到银行柜台换新卡
2004年2月23日,徐先生在中国某银行松溪支行营业部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办理了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一本和借记卡一张。此后,徐先生多次使用该折卡。去年11月27日,有个不法分子拿着与徐先生相同卡号的银行卡以及徐先生的身份证,到延平支行滨江分理处前台,以这张卡无磁为由,要求换张新卡。
该分理处前台的工作人员就给他办了张新卡。随后,这名不法分子就拿着新卡到该分理处及ATM机上用新卡取走里面的存款60514元。
徐先生发现自己卡里的钱被取走立即报警。警方发现,那名不法分子伪造了徐先生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延平支行滨江分理处的工作人员在给不法分子换新卡前,没有辨别出真伪。至今,此案仍未告破。
为了要回损失的存款,徐先生将延平支行和松溪支行告上法庭,提出他与松溪县支行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松溪支行和延平支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中,延平支行提出,该行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换卡时,是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办理,严格履行了审查义务,没有任何过失。是徐先生泄露了身份证、密码、卡号等信息,对此徐先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另外,该案属刑事案件,应待该案审结之后再审理。
法官说法:银行应负主要责任
松溪法院认为,延平支行作为专业储蓄机构和银行借记卡的发行机构,必须掌握该卡的制作和加密技术,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能力和设施。但延平支行在履行换卡业务时,未能行使谨慎的审查义务,正确识别伪造的“克隆”卡,致使其用假卡换取真卡并取走了徐先生账户内的存款。因此,延平支行应对这起盗领事件的法律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徐先生对此也是有责任的,他作为储户负有保密其账号、户名、身份证和密码的义务,徐没有完成其对密码等个人信息的妥善保管和保密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后,法院判松溪支行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付4.8万余元给徐先生,徐先生自身承担20%的责任。法官表示,这种责任分担的目的,在于促使金融部门更新设备,加强管理,进一步追求金融安全,最大限度地保护储户的利益。同时,促使广大储户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