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偷窃遭开除后状告学校获胜

2010/10/20 2:41:13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去年2月25日,张清不服开除学籍决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校方以超过时效为由未予受理。南岸区法院一审认为,学校的处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开除决定。

  学校不依教开除学籍

  大学生告学校两赢官司

  大四学生盗窃同学电脑,检察官为了挽救他,微罪不诉,希望他继续完成学业。然而学校对此说不,开除了他的学籍。学生为此状告母校行政违法。昨天,记者从市五中院了解到,一二审法院都认为学校从程序到适用法律上都有错误,判决撤销开除决定。

  贫困大学生偷了同学电脑

  检察官挽救他决定不起诉

  一审的南岸区法院认定,南岸某高校大四学生张清(化名)因涉嫌校内盗窃同学电脑被取保候审。最后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对他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为何不诉?昨日南岸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说了其中原因。

  检察官称,张清家里较穷,一直没有自己的电脑,所以经常到隔壁寝室同学那里蹭网。2008年10月15日的一天,张清看到隔壁寝室无人,遂一时见财起意,偷走了书桌上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部手机。

  检察官称,从法律上讲,张清已涉嫌盗窃罪,不过考虑到他是初犯、偶犯,危害不大,赃物也已退还,而且张清即将大学毕业,家庭条件不好,考个大学也确实不易,检察院为挽救他,最后才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不服校长办公会开除学籍

  大学生聘请律师状告学校

  去年1月8日,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决定开除张清学籍。当天,学校老师多次给张清打电话,但联系不上,不过老师将这一结果告诉了张清的家人。

  同月17日,学校正式下达了开除张清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并以手机短信方式告知张清。短信内容附上了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并称“如你对错误事实及处分意见有异议,请立即联系辅导员并提出书面意见”。

  去年2月25日,张清不服开除学籍决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校方以超过时效为由未予受理。张为此聘请律师,将学校起诉到南岸区法院,要求撤销学校的处分决定。

  两审法院均判校方违法

  失足学生期待完成学业

  法庭上,学校觉得很冤枉,认为此案不属于行政官司的受案范围,并称不少师生都拥护这样的处分决定。

  南岸区法院一审认为,学校的处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开除决定。收到判决书后,学校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上诉到市五中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经审理,市五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昨天,记者联系上张清。他被学校开除后,在广东一家工厂打工。他说收到二审判决后,他写了三份检讨书,分别寄给了学校校长、学生处。他非常渴望学校能让他继续接受教育,完成学业。

  张清很后悔当时的一时冲动,他说自己从小到大一直很听话,没做过坏事。不过由于现在还不知道学校的态度,不愿多说什么。

  本组稿件由记者 罗彬 采写

  庭审三大焦点造成校方败诉

  校方为何败诉?在庭审的三个焦点中,法院认为学校存在问题。

  焦点一:

  可否状告学校行政违法

  学校认为他们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开除学籍不在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学生无权告学校行政违法。

  法院认为,学生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学校处分的,其与学校之间建立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在行使学籍管理、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授予学业证书等权力时,具有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性质,享有国家在教育领域内的部分行政职权。因此,学生认为学校处分侵权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焦点二:

  学校开除程序是否违法

  诉讼中,张清坚持认为,学校作出开除决定的程序违法,但校方认为合法。双方之所以争论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是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一件事情如果程序违法了,就要一切推倒重来。

  法院认为,教育法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张清被开除前,本人及代理人从未接到前往学校陈述和申辩的通知,所以学校的处分程序严重违法。

  焦点三:

  开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校方认为他们作出的开除决定有理有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还顺应了广大学生之意。

  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而据被告学校的内部规定,对盗窃金额较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记过以上的处分包括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该内部规定第九条还规定:触犯国家刑律,被处以拘役以下刑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有期徒刑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被处以有期徒刑实刑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法院认为,检方对张清微罪不诉,但学校却作出最重的开除学籍决定,与该校内部管理规定相冲突,同时还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