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燃油费还没取代养路费之前,两个黑龙江人杨明龙、王爽,和云南通海人刘金林开了家公司,把全国各地的3000多辆大吨位货车“外挂”成西藏昌都地区的牌照(即藏B的黄色牌照,挂此牌照可享受优惠政策)。由此,每辆“外挂”进昌都的大货车,每年可以“节省”1-3万元的养路费、年检、二级维护等规费。
2006年,临沧市***在路检中发现了部分可疑货车,这起牵涉全国3000多辆大货车的“外挂”西藏牌照案才浮出水面。经查,3人所开的西藏昌都旺吉运输公司,从2002年9月以来,共收取费用1.3亿元。今年9月28日,临沧市临翔区法院一审宣判: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判处被告人杨明龙有期徒刑10年,刘金林、王爽有期徒刑8年。
案发:
公司办事处有多重身份
包括“***”、“运管”、“派出所”
时间追溯到2006年4月,临沧市***在路检中,连续发现好几辆云南籍驾驶员驾驶的挂着藏B黄色牌照的货车,存在同样的猫腻:这些体形庞大的货车,一看就知载货量在10-30吨之间,但行驶证上却标着2-5吨,有伪造行驶证之嫌。临沧***支队报告临沧市公安局,立为专案侦查。通过询问部分嫌疑货车车主,公安机关摸清了这些藏B牌照车的来龙去脉:这些货车都挂靠在西藏昌都旺吉运输公司名下,所有规费都上缴给这家公司去处理。
11月26日,专案组***突降旺吉公司昆明办事处,传唤办事处负责人刘金林进行调查,并且搜查了其办事处,发现大量空白的车辆档案、行驶证、车辆年检合格证、一枚车辆年度检验章、喷绘车门番号、车厢门板数字放大号模具以及大量已挂有西藏牌照的汽车照片。此外,***还发现一枚二级维护审验章(车辆每年2次综合性能检测后需加盖此章)和一枚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刘金林,这个37岁云南通海人领导的办事处,居然身兼***、运管、户籍警察多样“身份”。
刘金林交代说:“我的主要业务是为挂靠旺吉公司的全国各地车主办理车辆转户手续,同时,收取转户费、公司发展基金、管理费、代收保险费、养路费、年检费、办理车辆年检,所有收来的费用都上缴成都双流分公司。”
深挖:
“业务”涉及全国9省市
专案组***当日直飞成都。11月27日,***出现在旺吉双流分公司门口时,其负责人、37岁的黑龙江伊春市人王爽毫无准备。***在公司内搜查出大量空白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机动车年检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正副页,还有各种印章。***打开公司电脑,提取了更改转户车辆技术参数的车辆代办表、日报表等。
经调查,2002年9月,西藏昌都旺吉运输公司在西藏昌都县成立,法人代表是40岁的黑龙江伊春人杨明龙,这家公司先后在全国9个省、市设有分公司,并下设办事处65个,把全国其他省份的大货车挂靠在旺吉公司名下,车辆户籍转到西藏昌都,挂上藏B牌照,利用西藏地区本地农牧民车辆可以减免50%养路费等优惠政策,旺吉公司为这些根本就不去西藏,而在全国各地行驶的藏B牌照货车偷逃养路费等国家交通规费。
比如,一辆主要在云南行驶的载重20吨的货车,其每月养路费是130元/吨,转籍落户到昌都后,其养路费费额减半收取,仅需65元/月吨,一年就可偷逃15600元养路费。
如此“好事”,在货车车主中一传十、十传百,仅旺吉公司昆明办事处就为257辆货车办理了转入昌都的手续,其中,240辆原为云南籍货车,17辆是外省籍货车。
旺吉公司为转籍货车提供的“优质服务”还包括:货车落户、过户、年检;二级维护时,车辆不用开到昌都,其全部手续由公司代办,车主只需交足公司的发展基金和各种规费即可;还可以按照车主要求,非法更改货车载重量、车牌厂牌型号、轴数等技术参数,达到少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目的。
牟利:
从3000辆“外挂”货车上
赚得6000万元
经临沧市公安机关侦查,旺吉公司不从事其他任何业务,专门为车主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截至2006年11月,仅账面就反映出,该公司收取挂靠在其名下的3000多辆车的各种费用近1.3亿元,其中,交付给各管理部门的费用约7000万元,公司获利约6000万元。
而涉及到云南的257辆货车中,更改厂牌型号、改注册年限的34辆;购买车辆合格证、发票、旧车改新车落户7辆;改小载重量的有199辆。经原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统计,涉及该案的240辆云南籍货车共逃缴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171.6万元,而使用大吨小标的行驶证少缴的高等级公路通行费,数额无法计算。
今年7月5日,杨明龙等3人先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7月19日,临沧市临翔区检察院提起公诉。9月28日,临翔区法院一审宣判: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判处被告人杨明龙有期徒刑10年,刘金林、王爽有期徒刑8年。3被告表示不服,已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说案:
费改税后很难偷逃税费
昨天,曾经在交通规费征稽单位工作多年的许先生介绍:“这个案件是在征收养路费的特定情况下发生的,嫌疑人利用了国家对部分地区车辆养路费的优惠政策,采取转入车籍、大吨小标等手段,偷逃或少缴养路费和通行费等。这种情况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越演越烈,当时,很多省份的交通规费征稽单位都规定:外挂车辆在本省行驶超过3个月应在本省缴费。但外挂车辆挂靠公司和非法中介机构还专门聘请律师,代表受处罚的外挂车辆起诉至法院,状告征稽部门的处理违反了交通部《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文件中‘一处交费,通行全国’的规定,尽管交通征稽部门的规定有政策依据。但由于货车流动性较大,很难取证,这个规定也很难执行。”
许先生表示,去年开始,养路费改燃油税,从根本上杜绝了这种现象,高速公路从按货车车型收取通行费,改为计重收费,也杜绝了货车大吨小标等问题。这个在特定情况下才发生的偷逃养路费、通行费的案子,现在已经没有其案发的土壤了。
陈海 记者黄朝红(都市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