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数十间厂房被错认为他人所有 遭拆迁不知情

2010/11/11 14:33:28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镇江句容市民张庆华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和王德春合伙在安徽马鞍山市购买的数十间厂房的产权突然变成别人的了,以致拆迁队前往该处拆迁时显得理直气壮。2008年5月5日,潘克玉又将所有附着物所有权卖给了张庆华和王德春,合同中规定:“此协议与乡和村签订的协议有关条款同时有效。

  镇江句容市民张庆华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和王德春合伙在安徽马鞍山市购买的数十间厂房的产权突然变成别人的了,以致拆迁队前往该处拆迁时显得理直气壮。在被拆迁一个多小时后,被张庆华的合伙人王德春发现并及时阻止。一个多月来,两人拿着产权证明多处奔波,讨要说法。住建委的答复竟是:我们拆迁凭的是租赁证和“万马机床公司”出具的“放弃产权”证明。该话听得人一头雾水,记者随后展开调查。

  A 我的房产被拆我竟然不知

  记者接到投诉后,来到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九华街160号,大院内已是一片狼藉,所有门窗被全部拆除,一些平房的屋顶已被掀开。合伙人王德春告诉记者,9月18日,突然来了数十名拆迁队员和几辆挖掘机,然后便对160号房屋进行拆迁,院内几棵大树被大型机械连根拔起,就在挖掘机将其中几间房屋推倒之后,他闻讯赶来了并冲了上去,誓死捍卫房屋,并让人及时拿来相关产权证明。拆迁队这才同意暂时停下,等待相关部门调查结果。

  为防止房屋被“意外”拆除,张庆华和王德春在大门的外墙上张贴的一张“告示”,内容是自己才是真正产权人,其他人无权进入院中,以此来保护自己的产权。

  张庆华和王德春又是如何取得这些房的产权的呢?记者从他们出示的材料上看到,1997年5月6日,当时的雨山乡政府经济开发总公司和芦场村经济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转让后的企业原太山电缆公司(现在的160号大院)性质属村办集体企业,厂内现有资产所有权归芦场村所有……企业现有资产包括厂房、办公室、机械设备等”。

  2001年12月15日,芦场村民委员会为了发展,又将“太山电缆厂”的厂房、办公室等固定资产所有权卖给了潘克玉。合同明确规定:“转让的标的物所占的土地,若因国家建设征迁,乙方(潘克玉)应当服从,征迁土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2008年5月5日,潘克玉又将所有附着物所有权卖给了张庆华和王德春,合同中规定:“此协议与乡和村签订的协议有关条款同时有效。征迁土地上附着物补偿归乙方(张庆华和王德春)所有”。经过三次转让,张、王两人成了160号大院的主人。

  B 住建委依照“程序”确认产权

  既然院内的房屋1997年5月就被转让了,那么60多户居民又从何而来?又是怎么住进这些房屋之内。记者多方打听了解到,1992年,马鞍山市市机床总厂、铸造厂的三线厂职工缺乏住房,经政府协调,将数十户三线厂职工临时安置在当时闲置的九华山窑厂办公区域(160号)内居住。2002年,市机床总厂改制成立“万马机床公司”,但 这些三线厂职工无处可去,一直住到现在。

  房屋所有权被乡村转卖后,潘克玉曾在2005年9月22日向居住在院内的居民发出过通知,要求所有居民搬出,无奈没人理会,见一个人无法与60多户抗衡,潘克玉只好作罢。

  产权究竟归谁所有?记者也采访了“万马机床公司”,公司工会郑主席告诉记者,1993年,公司曾与雨山乡政府签订过一份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除了国家拆迁,60多户居民所住的房屋不得拆迁、调整。后来,公司按照上面的要求给大部分居民颁发了从房管部门领取的“公有住房租赁证”,郑主席认为这已经能很好的证明产权了。当记者要求查看当年的协议时,郑主席说,他们已经将所有原始材料交给了雨山区住建委。

  记者随后找到负责九华街160号拆迁事务的雨山区住建委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副主任任琪,他说他们从来没有看到“万马机床公司”的材料,更没有什么协议。他说他们之所以判断产权是“万马机床公司”的,主要是居民手中的租赁证,发证的是“万马机床公司”,还有该公司出具的放弃产权证明。他认为他们是严格按照程序来的。他们也是和里面的住户签了搬迁协议的。

  那么租赁证是否就能证明产权呢?马鞍山市房屋交易中心租赁科工作人员陈章红明确答复,当时的租赁证是房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但颁发单位并不是房管局。谁盖的章,他们也搞不清。

  C 律师:未办理产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问题焦点现在是张庆华和王德春与潘克玉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记者也走访了江苏徳擎律师事务所叶松和陶永胜二位律师,他们认为,从法律层面上看,实际产权拥有人由于历史的原因只是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物权没有发生转移,但只要合同合法有效,王德春他们理应是拆迁补偿的获得者。

  陶永胜律师认为,雨山乡政府和芦场村签订的转让合同以及雨山乡和潘克玉签订的合同,潘克玉和王德春签订的合同都在,只要合同合法有效,就形成了产权转让的证据链,王德春和张庆华就是实际上的产权拥有人。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依照物权法30条规定,从房产转让流程上来看,现有的房屋实际上是一种非以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王德春和张庆华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作为政府部门当初依照租赁证和“万马机床公司”的证明,而没有甄别相关产权证明,虽说符合程序,但却有瑕疵,现在应当作出正确的判断。张庆华和王德春如果得不到拆迁补偿,也可以向政府部门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产权进行确认。

  此事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本报记者 李红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