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称与学生签订自杀学校无责协议并非强制

2010/11/12 11:17:16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连日来,一纸校方与学生签订的“自律协议书”将山东建筑大学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山东建筑大学与学生签自律协议,与河北大学的“封口令”性质是一样的,都是学生的权益受到了侵害的表现。

  连日来,一纸校方与学生签订的“自律协议书”将山东建筑大学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这个被部分学生和网民称为“生死状”的协议,究竟是学校免责的“挡箭牌”还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新手段针对公众质疑的问题,“新华视点”记者与山东建筑大学校方和学生进行了面对面交流。

  记者:学生们对“协议书”的哪些内容争议比较大

  陈凯(大二学生,化名):让大家最为不满的是协议书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第十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地震、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以及学生自杀、自伤等6项内容。第十一条则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等4种情况发生的事故作出规定。

  记者:山东建筑大学在校学生两万多人,都签自律协议了吗

  赵明吉(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工作处处长):大部分学生都签了,具体数字目前还没有统计。

  李子军(大四男生,化名):当时协议是班长发下来给大家的,也没考虑那么多,既然学校让签,肯定有原因,就签了。

  方言(大一新生,化名):我也签了协议,签的时候并没有仔细看协议内容,现在听到大家都在讨论这件事,听说出了什么事学校都不负责,签了有点后悔了。

  记者:签这样的协议,是强制性吗

  陈凯:我们专业有200多人,基本都签了,而且代签都不行,要自己签。

  杨先永(山东建筑大学党委宣传部、统战部部长):这是学校学生工作处开展的一项大学生安全教育活动。网络上有一种说法称学校强制学生签协议,这并不是事实,学校并没有强制学生签订协议,也不会因为学生不签协议处罚学生。

  记者:怎么看学校让学生签这样的协议

  李子军:一些学生认为签不签协议,出了事,该学校承担的责任学校不可能不负责。但还是有部分同学感觉不安,因为报纸曾多次报道一些学校推卸责任,让人特别难受、特别寒心。

  记者:学校为什么要与学生签订这个“自律协议”出于什么考虑

  赵明吉:“自律协议”是学生工作处和学生签订的,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签订协议是安全教育的一项活动,学生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

  记者:网上有猜测,称学校与学生签订“自律协议”,与此前学校发生学生自杀的事件以及近期学校出现的几起学生打架事件有关,是这样吗

  赵明吉:这个“自律协议”从开始酝酿到最后出台,时间很长了。与学生打架的事件没有必然联系。

  杨先永:在今年暑假期间学校出现过一起学生自杀的事件,但这是特例。事情已过去一段时间,与这个“自律协议”本身没有关系。

  记者:有人质疑,“自律协议”有选择性地摘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内容,只写了学生的责任,而与学校相关的责任条款没有摘录,有逃避责任的嫌疑。

  杨先永:这个“自律协议”的制定,纯粹是以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为目的,它不是法律法规。如果真的出了责任事故,肯定不会按照这个协议来操作,国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怎么能逃避责任学生是我们的孩子,我们比其他人更爱我们的学生,学校和学生不是对立面。

  记者:山东建筑大学与学生签订自律协议,从法律角度看妥当吗是否违法

  杨先永:网上所谓的“生死状”言过其实,大家都关注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完全是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原文,协议的精神和原则是符合法规的。

  记者:引起争议的这份“自律协议”会不会作废还没有签的是不是要继续签

  赵明吉:大多数学生还是拥护支持的,部分同学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有顾虑,这也可以理解。这只是一个活动,学生不签,学校也不会强制学生签。

  杨先永:这次活动是由学生工作处发起的,至于会不会终止或者废除,学校目前还没有决定。当然,虽然这项工作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这样工作的方式方法值得商榷,进行安全教育也可以通过其他更有效的措施,而不一定要用签协议的方式。

  【专家点评】济南京鲁律师事务所主任郝纪勇: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体现了立法上的“过错原则”,即如果校方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没有,就不用承担。既然主管部门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学校方面再和学生签订这样的协议,造成学生误解“学校逃避责任”是必然的。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山东建筑大学与学生签自律协议,与河北大学的“封口令”性质是一样的,都是学生的权益受到了侵害的表现。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维护学生的权益未来高校教育中,应把学生自治与学术自治一样作为重要议题,纳入高等教育管理制度改革,让学生成为平等权益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