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的家属常常聚在一起,相互寻找慰藉。
阜阳人董飞醉酒驾车造成2死7伤被判处死刑,并附带民事赔偿154万余元。一审宣判时,董飞当庭表示上诉(详见本报11月19日报道)。若二审维持原判,他可能会成为我国因酒驾而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死的第一人。记者深入采访了解到,董飞及其家人没有得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也是量刑没有从轻的一个重要原因。
1未获“谅解”难获轻判
“没有得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应该也是董飞被判极刑的重要原因之一。”董飞的代理律师冯继辉对记者说,“他们家暂时只凑了2万元,受害方不可能递交谅解书。”
据冯继辉介绍,案件发生后,警方立即查了董飞及其爱人杨某的所有银行账户。记者在阜阳市公安局看到,董飞及其爱人的《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上大多数写着“无存款记录”。
“他们俩的存款,一共加起来就20多元。”冯继辉告诉记者,他曾经让董飞的家人和亲戚“尽一切努力筹钱,争取得到受害方的部分谅解”。
“尽管董飞家人庭审前缴纳2万元的民事赔偿,但其没有得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且该案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董飞不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这是判决书上的内容。
2始终没听到“对不起”
2死7伤,受害家庭情何以堪。昨天,记者采访了部分死伤者的家属。
“一句对不起都没有说过,这让我们怎么原谅?我们无法原谅他们!”周玉娥的儿媳妇唐文荣说,每次想到董飞的家人不愿意花钱救人,她就觉得心里难过。
周玉娥是这次事故中受伤最严重的人,身上有10多处骨折,肺部穿孔……“我婆婆一辈子可能都要躺在医院了,我们家里已经花了10多万元,他们连一句‘对不起’都没有。”唐文荣说。
43岁的韩克民没有工作,还要在家照顾受伤的妻子李秀云。“她腿里面有根大钉子,一辈子都要伴随她了。花了6万元了,法院判给我们9万元,拿不到手家里吃不消啊!”
采访中,死伤者的家属都向记者反映,无论是从精神上还是从物质补偿上,他们都没有感到肇事者及其家人有一丝的愧疚感。“说一句‘对不起’就这么难吗?!”
3肇事者父称没脸道歉
11月24日下午,记者来到太和县倪邱镇崔寨村,这里就是肇事司机董飞的老家。“董飞哥哥的事还没让这家人缓过气来,结果董飞又出事了。”村主任张海运说。
据介绍,董飞在家排行老三,两个哥哥都因意外死亡。董飞的二哥很争气,1997年顺利考入西安政法学院,结果在开学之前不幸遭人杀害,至今凶手仍未被抓获。
60岁的村民董店军拉着记者来到他家,从柜子里翻出了几张信纸。“两天前,我们就知道董飞被判死刑了,听说他得不到受害方的谅解。我们大伙就自愿捐钱,希望能够帮受害人一点。”
在信纸上,记者看到多位村民的姓名,后面注上了捐款数额,多则几百元,少则几块钱。“在农村,这钱大家能不计回报地拿出来,不容易啊。目前已经捐了1401元。”董店军说。
傍晚,董飞的父亲董景礼回到家,指着一棵被砍掉的大树说,实在是借不到钱了,就把自家的9棵大树砍掉卖了。“要赔154万,现在只凑了2万。董飞的车子买来时是5万,还能折点钱。”
至于为何不去受害人家里道歉,董景礼说没脸去,“没钱赔,光嘴上说,人家也不会原谅。”
4想被原谅就诚心赔偿
25日上午,记者见到了8名受害人的家属。对于董飞被判死刑,他们表示赞同。
事故中,王洪涛的妻子赵勤英、张海锋的母亲王秀兰均不幸丧生。“我的孩子才13岁,已懂点事了,他晚上经常把头埋在被褥里哭,看着孩子这样,我真受不了。”王洪涛说。
张海锋说,他曾很理性地思考过此事。“人死不能复生,而且车祸毕竟属于意外,这些我也清楚。可是事情过去这么长时间,他家里没有一个人来登门道歉,一点愧疚之心都没有。”
王洪涛则说:“事已至此,这个人判不判死刑,对我一家人来说没有什么意义。我现在一心只想把孩子养好,让他生活得好一点。在二审之前,如果想得到我们的谅解,诚心赔偿是肯定的。”
本报见习记者 樊大龙 本报记者 周晔文/图
醉驾不听劝阻 赔偿仍获重刑
芜湖“醉驾撞死特警案”一审宣判,肇事者被判7年
本报讯芜湖3名特警在巡逻中发现一辆可疑车辆,上前盘查时被面包车撞倒在地,结果造成1死2伤(本报曾连续报道)。记者昨天从芜湖市中院获悉,醉驾肇事者王清城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王清城25岁,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人,在芜湖经商。今年8月3日晚11时40分左右,王清城与老乡蔡某等5男1女在芜湖一家酒吧饮酒聊天,次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又相邀去吃宵夜。王清城不顾同行人劝阻,强行驾车上路,行至芜湖物资大厦路段时,发现有警灯闪烁。此时,王清城仍不听劝阻,将盘查可疑车辆的特警范鑫、乔磊、吴广接连撞倒,驾车逃离了现场。
事故中,范鑫当场牺牲,乔磊、吴广受伤。8月4日上午8时许,芜湖警方在鸠江区某小区将王清城抓获。经酒精检测,王清城在事发当晚属于醉酒驾驶。
11月9日,此案在芜湖市中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清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据悉,王清城的家属在案发后,向范鑫的家属赔偿了48万元,同时和两位受伤***达成协议,根据伤势轻重分别赔偿24万元、3万元。
11月24日上午,芜湖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清城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一审宣判后,王清城及其家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并表示要提出上诉。
本报记者 老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