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开庭时王凤礼被带入法庭。(资料图片)
讯 (记者 吴涛 文/图) 备受社会关注的公明***中队***王凤礼酒后驾驶宝马轿车撞人致死逃逸案昨天又有新进展。时隔两个多月后,宝安法院再次开庭,与初次开庭不同的是,控辩双方在王凤礼是否主动投案上达成一致,均认为王凤礼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昨天下午4时许,由主审法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再次对案件进行审理。公诉方宣读了几份新证据,包括宝安***大队、宝安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办案人员及公明***中队领导出具的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这些新证据均证明王凤礼有自首情节。王凤礼的辩护律师也表示,在案件调查期间,王凤礼曾主动打电话给中队领导,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公诉方宣读新证据后,法官问王凤礼有没有异议时,王凤礼称没有。虽然对新证据没有异议,但王凤礼和第一次开庭一样,再次对受害人致歉,并向法官请求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早日回到社会,重新做人。
昨天的庭审仅仅进行了20多分钟,被告人王凤礼的亲属及部分媒体记者旁听了案件的审理,受害人邹为贤的父母并未出现在法庭上。记者庭后电话联系了仍在安徽老家的邹为贤的父亲,邹父表示自己并不太懂法律,只是希望法院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
【案情回放】
酒后驾车撞人逃逸
今年1月2日晚9时40分,宝安区龙华街道八一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白色宝马轿车撞上一名行人后逃离现场。伤者入院后,最终不治身亡。经警方核实,死者名叫邹为贤,今年24岁,是一名退伍军人,生前在龙华一工厂做工。出事后,死者堂兄、父母、生前女友等家属赶到深圳,苦苦寻找目击证人,引起了多方关注。
案发后,市***局将此案列为重点侦办的案件,专案组***于1月13日下午在光明辖区内发现涉案车辆,车主姓王。经调查,案发时,公明***中队***王凤礼驾驶父亲名下的宝马轿车途经龙华八一路撞人逃逸。归案后,王凤礼对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月21日上午,该案在宝安区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公诉人宣读了王凤礼在接受公安讯问时的口供笔录。王在口供中称,事发当晚,他在公明一酒店参加同事的婚礼,席间有饮红酒和洋酒,之后又和一家汽车修理厂的朋友等人到一家酒吧,未等酒上来就先行驾车回民治的家里。途经龙华八一路时,听到车外一声响,以为是撞到路边什么物体,感觉没有什么大碍,所以没有下车查看,径直开车回家。次日酒醒后,发现宝马车右后视镜被撞掉、挡风玻璃有裂纹,就叫汽修厂的人把车子开走。他参加婚礼前因感冒吃了药,回来的路上又下大雨,因药物和酒精的催眠作用,自己昏沉沉的,对撞人和逃逸等细节记不清。
【首次开庭】
公诉人称肇事者试图掩盖案情
本案首次开庭时,公诉人称,王凤礼驾宝马肇事逃逸后,并没有及时告诉家人及所在***中队领导。1月3日、4日,他上班改乘出租车。到了1月5日,公明北环路发生一起两车追尾的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王凤礼决意借机制造假现场。于是,他让汽修厂的朋友把涉案宝马轿车开到现场。然后,又让公明***中队一名协管员开着该车制造了与这起追尾事故相关的假象。弄完后,这名协管员通知王凤礼来到现场“勘察”,“勘察”完后,再让人将宝马轿车开到汽修厂。
是否存在自首情节曾引激辩
首次开庭时,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围绕王是否存在自首情节展开激辩。
辩方律师称,王凤礼是在接受宝安***大队的通知要求他接受调查、且公安机关并没有确定犯罪事实、他在尚未接到讯问的情况下如实向警方交代了案情,属于自首情节。此外,事发时正在下雨,王凤礼因连续加班比较疲劳,加上路况不好,酒后驾车判断出现错误,不能算作故意肇事。辩方律师还出示了王凤礼家人与邹为贤父母签订的谅解协议书,双方已达成60万元的民事赔偿协议,邹为贤父母同意从轻处罚王凤礼。
公诉人则反驳称,自首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主动报案,二是如实供述。但根据公安机关抓获王凤礼的经过及其本人供述,均证实公安机关通过公众举报,确认王凤礼涉嫌交通肇事后,主动传唤王凤礼,未得到及时配合后,警方前往其所在单位将人带回审查。公诉人认为王有坦白情节但没有自首情节,同时考虑到案发时,王身为公职人员,酒后驾车致人死亡、肇事逃逸,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