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修车未设警示标识 追尾司机死亡判赔13万

2010/12/21 14:29:12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梁山市民冯某夜间路边修车时不设警示标识,结果后面来车直接撞上,追尾车辆司机死亡。冯某称,“交警队事故科在无现场的情况下,单凭原告一方的陈述便草率认定我承担次要责任,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本报济宁12月20日讯(记者岳茵茵 通讯员 孟冰 王菡) 梁山市民冯某夜间路边修车时不设警示标识,结果后面来车直接撞上,追尾车辆司机死亡。冯某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梁山县法院判决冯某赔偿死者家属1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1日19时许,冯某驾驶农用三轮车沿省道250线由西向东行至小安山镇政府附近时,因三轮车三角带脱落,便把车停在右侧路边修理。此时,马某酒后驾驶一辆三轮车与冯某三轮车发生追尾。第二天,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冯某负次要责任。后马某家属将冯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

  被告冯某在法庭上辩称,事发当晚,她修车时打开了报警闪光灯,用大铁锤立放在车后50米处的人行道上,一米多高的锤杆上还挂有棉衣,并用手机灯光作警示标识。死者酒后高速驾驶与其发生追尾。冯某称,她曾及时报警并通知死者家属。事发后第二天,死者家属向***部门报警。

  冯某称,“***队事故科在无现场的情况下,单凭原告一方的陈述便草率认定我承担次要责任,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当晚,被告冯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停车未设置警告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使马某驾驶的三轮车与其相撞,造成马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给死者家属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根据有关规定,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按双方的责任进行赔偿。遂判决冯某赔偿死者家属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