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晚报讯 肥西女孩小刘一直在广州打工,有一天回家探望父母突然被告知自己已经结了婚,更让她气愤的是竟是自己的妹妹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和别人领了结婚证。近日,忍无可忍的小刘一怒之下起诉到了肥西法院。
小刘的父母亲和邻县的一户人家关系很好。这一户家有一个儿子叫王二宝,与小刘同龄。两人很小的时候,双方父母就替两人订了娃娃亲。2008年1月份,双方父母就准备给两人办理结婚登记,因为小刘未到法定婚龄而作罢。2008年3月份小刘和同村的小姐妹们一起到广州一家服装厂打工,在这里,小刘认识了长丰的一位小伙子。两人在一个车间上班,蛮谈得来,由于双方在一起时间长了,再加上姐妹们的撺掇,不知不觉间两人就真的有了那么个意思,渐渐地两人就变成了无话不谈的恋人。小刘的父母听说后,为避免夜长梦多,就要求小刘尽快和二宝去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1月份,刚达到法定婚龄不好违背父母意愿的小刘总是以“上班请不掉假”为理由搪塞,不得已小刘的父母就瞒着小刘,让小刘的妹妹拿着小刘的身份证冒名小刘和二宝一同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婚姻登记。
2010年10月16日,从广州回家看望父母的小刘得知了这一情况后死活不同意这门婚事,小刘就起诉到肥西法院,请求判令与王二宝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应以民政部门为被告,以王二宝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较为妥当。
法官说案: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虽未对“是否可以就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作出过具体规定,但1994年国务院通过的原《婚姻登记条例》就明确规定:“对婚姻登记处工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可提起行政诉讼”,可见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另《行政诉讼法》也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政部门是我国的婚姻登记(包括离婚和结婚)的特定主管机关,其依职权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涉及到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使,理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包括婚姻自主权)、财产权而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综上可见,像小刘这种情况,应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其与王二宝之间的尴尬关系较为妥当。在法院依法对小刘行使法律释明权后,小刘主动实施了撤诉行为。
(苏绍军 陈咏峰 杨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