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山木强***罪名成立获刑4年 控辩集中争论两点

2010/12/25 11:09:47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罗湖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山木违背被害人刘某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综上所述,宋山木违背刘某的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足以认定。

法庭宣判宋山木强***罪成立。

法庭宣判宋山木强***罪成立。

庭审时的宋山木。

庭审时的宋山木。

  记者 吴涛 通讯员 李晓刚 文/图

  《“山木”总裁涉嫌强***被立案侦查》

  后续报道

  ■ 记者 吴涛

  通讯员 李晓刚 文/图

  备受关注的山木集团前总裁宋山木涉嫌强***案昨天终于有了结果:罗湖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宋山木犯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205.87元。听闻判决后,宋山木只说了两个字——“冤枉”。

  昨天下午3时,罗湖法院在第8审判庭公开宣判宋山木案。身着灰色囚服的宋山木被法警带上被告席,虽然仍戴着黑框眼睛,但脸上的胡须已被剃掉,曾经被公众熟悉的“吊带胡须男”形象已荡然无存。宋山木的亲属、公司员工及部分媒体记者旁听了整个宣判过程。宋山木案曾于今年10月18日和12月13日两次开庭,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进行不公开审理。

  审判长当庭宣读了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宋山木涉嫌的两宗强***案,其中发生于今年5月的强***被害人刘某一案被法院认定成立,另一宗两年多前发生于济南的强***案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由于判决书较长,虽然审判长摘要宣读,整个宣判过程仍持续了半个小时。

  宣判后,宋山木明确表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被害人刘某未到庭旁听。宣判后,记者采访了刘某的代理律师,律师表示,法院判决给了她一个公平,但律师和刘某都觉得判得轻了点。

  【审理查明】

  1

  强***女员工罪名成立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刘某系深圳山木培训中心员工,2009年12月底入职,担任英语指导老师,兼任前台工作。2010年5月2日下午,刘某通过面试与东莞市奥诺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达成求职意向。5月3日下午,被害人刘某向宋山木提出辞职,宋山木极力挽留,遭到刘某拒绝。当日晚7时30分许,宋山木将刘某叫至其办公室,再次挽留刘某未果后,即提出要刘某去一个地方打扫卫生。晚8时许,宋山木驾车载着刘某来到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北松泉公寓3栋809室。进门后,宋山木叫刘某去洗脚、打扫卫生。其间,宋山木继续挽留刘某,并表达了喜欢之意。遭到刘某拒绝后,宋山木即对刘某进行威胁、恐吓,强令刘某脱掉衣服,随后强行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刘某于次日6时许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南园派出所报案,控告宋山木对其实施了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的y.d拭纸及***裆部护垫上均检见精斑物质,其中刘某***护垫斑迹上精斑与宋山木的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宋山木于案发次日中午离开深圳,从广州乘坐飞机前往北京参加高职院校校长培训班。宋山木的女友柴某于5月4日下午6时许将宋山木办公室内电脑的硬盘予以更换。2010年5月12日,宋山木前往罗湖公安分局东晓派出所投案。公安机关查扣了宋山木随身携带的相机,内仅有2010年5月4日以后的照片。宋山木的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205.87元。

  罗湖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山木违背被害人刘某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罪。公诉机关指控宋山木强***被害人刘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案发后,宋山木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否认强***被害人刘某的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宋山木采用胁迫手段,强***妇女一名,量刑起点为3至5年,综合考虑宋山木犯案手段、认罪态度及自动投案等情节,决定判处有期徒刑4年。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山木于2008年3月9日强***了被害人李某婷的另一起犯罪事实,罗湖法院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仅有被害人李某婷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对现场未提取遗留物,也未进行法医鉴定,李某婷的门诊病历也不能证实其有损伤,济南市妇幼保健院检验报告单显示镜下未找到精子。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山木强***被害人李某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控辩焦点

  2

  A

  宋山木的行为是否构成强***罪?

  强***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只要行为时违背妇女意志,就应以强***罪论处。认定强***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只要妇女表示不愿意,虽未作反抗,或者反抗不明显的,应从双方平时的关系、性行为发生的环境、事发后女方的态度、告发情况等事实和情节,作全面分析。

  那么,宋山木是否违背刘某意志而发生性关系呢?法院从下面三点进行了分析。

  1、双方感情基础:案发前,宋山木除了知道刘某叫“黄金艾伦”外,甚至不知道刘某的真实姓名,他没有储存刘某的手机号码,两人没有约会过,也没有私交。宋山木即使对刘某有好感,也仅是宋山木的一厢情愿,并未得到刘某的认可。因此,案发前双方不存在感情基础。

  2、案发时的特定环境:5月3日,刘某向宋山木提出辞职,宋山木多次挽留,均被刘某拒绝。于是,宋山木即以打扫卫生为借口,将刘某带到地理位置偏僻的松泉公寓3栋809房,室内仅有宋山木与刘某两人。在这样一个陌生、封闭的环境下,刘某作为一名处于实习期、还未真正走出校园、涉世未深的女性,单独面对平时性格暴躁的公司总裁宋山木,难免产生孤立无援、害怕之情。

  3、案发后刘某的表现:案发后,刘某回到宿舍一脸不高兴,将自己的***扔到垃圾桶内,以示厌恶之情,又向自己的男友王某和同事张某哭诉了她被宋山木威胁、拍**照继而被强***的事实,她整夜不得安睡。5月4日早上6时,刘某前往福田区南园派出所报案。

  综上所述,宋山木违背刘某的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足以认定。

  B

  转入3000元能否证明双方***易

  宋山木及其辩护人还辩称,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刘某向宋山木要5000元,事后,宋山木通过公司财务多给了3000元,不排除双方***易的可能。

  本案中,刘某向宋山木索要5000元钱的事实,仅有宋山木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山木公司副校长张某某于5月5日向刘某工资卡内多转入工资3000元,宋山木在公安机关供述该款为补偿性质,与张某某的证言、短信相印证,不能证明双方***易。所以,宋山木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律师观点

  3

  宋山木的辩护律师:

  将仔细研究如何上诉

  “宋山木当庭表示冤枉要上诉,作为辩护律师,当然首先是尊重他本人的意见,但具体的上诉意见还需仔细研究判决书才能形成。”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甘勇明律师庭后这样表示。他说,法院判决显示,公诉的两宗罪已经否定其中一宗,另外一宗罪一审是认定成立的,既然法院设置了二审程序,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法院还会继续对这个案子进行详细审理。

  对于一审判决是否公平?甘勇明律师认为,由于判决书比较长,他会仔细研究具体的法律意见。

  【相关链接】

  宋山木其人

  宋山木,山木培训创始人,山木集团前总裁。1964年5月1日,生于山东临邑,取学名宋炳华。1981年考入山东聊城师范学院数学系本科。1990年华东师范大学计算机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从1991年11月份成立第一间“山木培训”至今,经他一手创办的培训学校在全国遍地开花,创造了众多学习与就业的机会。同时山木集团也在英国、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设立分部。他自己也被誉为“平民教育家”、“实业家”。2010年5月,宋山木因涉嫌强***案被警方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