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就是强奸 给受害人分级太无耻

2013/7/18 11:26:32 作者:da 来源:女物情感网
易延友微博评李天一案称:“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清华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易延友微博评李天一案称:“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此言一出引发热议。事实上,1984年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对强奸件法律问题的解答中明文规定: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有女权主义者认为:法学专家说出如此违背法理的话,根源在于心中男权意识未除。

    强奸还有等级?易延友在发起对受害人的舆论轮奸

    @李思磐:不同意就是不同意,谁给你权力去不听当事人的声音,去评估她“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良家妇女”在法律上如何认定?要知道强奸侵害的不是所谓“贞操”,而是自由意志。易延友是在发起对强奸受害人的舆论轮奸。

    强奸良家比青楼危害大的理论,出发点是一套陈腐的、以与男性的性关系来确定女人的性权属的理论。这就导致一个循环论证的圈套:良家女子的性只有专属于一名男性的时候,才能确定其身份为“良家”;当”良家“被性侵害,专属的性被污染了,必然面临失去“良家”身份的威胁。

    所以,另一套逻辑就应运而生。受害者必须有责任证明和演示自己的良家身份,譬如自尽和砍掉被陌生男子拉过的胳膊,所谓“死了干净”。譬如伊朗的必须15个男性证人证明才成立的强奸。除了自残和死亡,在性侵害横行的世界,良家的身份是难以维系的,那是因为女性被规定的,性的贱民的身份。

    区分荡妇与良妇不过是男权阴谋 任何女人都可能中招

    @李思磐:为什么荡妇的身体不值得保护?因为她在一个女人的性必须属于男性的规则里,用于女性自利的身体是没有价值的;或者说,她被视为人人可以染指的公共财产。归根结底的假设,是女性的性不是自己的而是男性的私有财产。所以在很多古老的律法中,强奸犯不是补偿受害者,而是以财务补偿受害者之父/夫。

    重点不是平等地保护良与娼,而是在这诡异的原则中,女性被要求以良家的高道德标准,却无法摆脱为娼的宿命。每一个良妇都可能在某种情境下蒙娼妇之名。所以,要认清楚在那些娼良两分话语中的陷阱。那是一盘很大的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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