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陆慧 通讯员 陈小和
晚报讯 日前,闸北法院对本市首例高利转贷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度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度丰公司)罚金150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4月,被告单位度丰公司临时员工曹某得知上海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龙潭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另案处理)急需资金还债后,为非法谋取利益,便伙同度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以度丰公司急需流动资金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再高利转贷给龙潭公司。之后,两家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度丰公司在申得贷款后,将先行扣除97万元作为应归还银行的到期利息,90万元作为龙潭公司支付给度丰公司的“服务费”,30万元作为保证金暂扣于度丰公司账户,余下的783万元,由度丰公司代龙潭公司偿还给债权人华裕典当行。
2008年5月27日,度丰公司收到银行贷款1000万元。其中,除将783万元代还欠款外,66.8万元作为曹某及其他人员的“好处费”发放,留在度丰公司账上的150.2万元中,30万元系贷款保证金,13.7万元系度丰公司用于支付贷款顾问费、评估费等,45万元系用于归还贷款利息,其余60余万元则被用于度丰公司的日常经营。
2010年2月1日和2月2日,周某、曹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过。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和被告单位度丰公司先后退出违法所得各30万元。
审理中,被告人曹某的辩护人认为,度丰公司与龙潭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是以银行的实际利率为准,度丰公司并未高出银行利息转贷,度丰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是否应作为利息有待商榷。即便作为利息,也未高出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故不应属高利;况且被告人曹某具有自首情节,又积极退脏,请求对曹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