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吕婧 通讯员李志金 仅因邻居小孩哭吵,21岁的赵某隆心情烦躁冲过去把男主人杀害。事后经鉴定,赵某隆患有精神分裂症,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不予起诉。但受害家属不相信这是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赵某隆承担刑事责任。
昨天,记者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是该院第一次受理自诉刑事案件,目前已经判决赵某隆不承担刑事责任,经济赔偿约24 .7万元。受害人家属对这样的结果表示不服,还要继续上诉。
凶案发生在2009年9月29日晚9时许,住在火炬区沙边村沙边下街出租屋内的李秀梅一家人正在看电视。因为家里有一个6个月大的男婴和一个4岁大的女孩,哭喊声、吵闹声不绝于耳。一墙之隔的赵某隆觉得影响到他休息,于是敲开邻居的门,和李秀梅没说上两句就发生争执。突然赵某隆伸手打了李秀梅,丈夫陈小波见状推倒赵某隆,这时赵某隆拿出一把刀捅进陈小波左胸处,他应声倒地,经医院抢救后不治身亡。
出事后李秀梅准备报警,却发现手机没电,已经走到门口的赵某隆又回来说“用我的”,然后把自己的手机丢给李秀梅。李秀梅给120打电话时,赵某隆就一直在旁边守着。警察来到现场后,在家中将赵某隆抓获。
赵某隆归案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他在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据此,检察机关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对这一认定,李秀梅怎么都不相信,“他平时看起来正常,如果早知道他有病,我们也不可能跟他做了两年邻居。”今年9月份,李秀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自诉,要求追究赵某隆的刑事责任,并索偿13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案发时是否发病?
案件到达法院,主审法官认为,案发时赵某隆是否发病是争议的焦点。根据第一份鉴定结果:赵某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建议精神专科治疗,严加看护。李秀梅对这份结果表示质疑,为了进一步证实,又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第二次鉴定,结果是赵某隆案发时处于疾病残留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李秀梅认为第二次鉴定结果更符合实际,但检方很快指出,该中心不在省政府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目录中,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于是,检察院、法院又组织了两次鉴定,鉴定结果都与第一次一致。“鉴定结果事关被告人是否有罪,我们再三查明。进行4次鉴定已经创下纪录。”主审法官段文生说。
“儿子确实有精神病,”赵某隆的父亲赵东升说,他从2005年开始表现出病情,到2009年3月病情开始加重。老是觉得有人要害他、很多疑,发病时性格会变得很暴躁,会攻击靠近他的人,还有自残倾向。
赵东升回忆,案发当天下午5时许,在面馆内他因吃米饭还是馒头的问题说了赵某隆两句,“隆隆”当时什么也没说就气呼呼地回家了。
庭审现场
主治医生全程陪同
去年12月28日,该案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这是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刑事自诉案件,此前中院刑庭受理的命案等重大案件,一般由检察院起诉。为了组织这次开庭,合议庭事前做了大量工作。
“由于被告人是精神病患者,现在还在医院治疗,首先要考察他是否有受审能力。”主审法官段文生说,他们与赵某隆的主治医生联系后,确定他近期病情稳定,于是敲定了开庭时间;为防止意外,法院还要求医院派医疗车送赵某隆出庭,主治医生全程参与庭审。
开庭当天,赵某隆神情呆滞,眼神总是直直地盯在一处,对法官所有的提问要么保持沉默,要么只有3个字“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