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颜斐)患精神病的赵某因不满自己被家人和单位送往精神病院,竟在医院内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亲哥哥扎死。一审法院判决赵某所在单位北京铁路局以及北京市怀柔安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共计31万余元后,两被告均提出了上诉。今天下午,北京市二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谈话。
年过四十的赵某是北京铁路局三家店工务段张家口南站领工区某区的职工,因精神疾病长期在家休养。由于居民向派出所报警赵某扰民,2010年4月,赵某的三哥找到弟弟所在的单位,要求该单位派车、派人将弟弟送到怀柔安佳医院进行治疗。
2010年4月13日,北京铁路局派车派人将赵某送到医院,赵某的三哥也陪同前往。就在赵某的三哥与赵某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起为赵某办理完入院手续并送往病房过程中,赵某突然挣脱看护人员冲向哥哥,并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将其扎伤,赵某的哥哥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赵某曾向警方供述,他以前曾三次被送到这家医院,感觉里面像监狱,所以不想住。赵某还称,其父母都去世了,其兄将他送到医院是为了霸占他父母留给他的东西,所以就用刀扎了对方。
经司法鉴定,赵某系精神分裂症,作案时辨认能力丧失,系无行为能力人,故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死者的妻子和女儿认为,北京铁路局和安佳医院,明知赵某是精神病患者,在送其到医院接受治疗和接诊后,却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存在失职行为,因此起诉要求两家单位赔偿65万余元。
北京铁路局辩称,单位是在亲属要求下协助送赵某至医院。到医院时,已经完成交接。单位对赵某的侵害行为无过错,故不同意承担责任。怀柔安佳医院称,事发时双方医患关系还没有正式建立,医院没有义务对未入院的患者进行搜身,不清楚行凶的刀从哪里来。原告的起诉无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铁路局在送赵某去治疗过程中,应预见到自身负有安全义务,因其主观上未尽到履行责任的义务,应对赵某之兄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怀柔安佳医院在患者已办理入院手续之后,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赵某刺伤其兄,后致对方死亡,对赵某之兄的死亡应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