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男女路过ATM机
男子走向ATM机
男子在操作,女伴在一旁看
男子取走了6600元钱
本报通讯员 宋莉 本报记者 胡大可 柏建斌
“这案子不大,钱也不多,但对事主来说太重要了。”昨天,杭州上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的***联系本报,说他们最近接到一起报案,一名大学刚毕业的学生,好不容易积攒了6000多元钱,准备过年回老家用这钱给父母治病,没想到被人在ATM机上取走了。
“这位毕业生很不容易,每个月1000多元的工资,这一年省吃俭用,才积下了一笔钱。”负责此案的钱警官说,无论如何,警方都想把这案子破了,希望能给这位毕业生一些帮助。
记者了解到,这位事主名叫马静,宁夏人,今年才25岁。她从江西大学毕业后,来到杭州工作。据她讲,2010年12月21日那天,因为一位好朋友生日,她到上城区城站路753号上海银行ATM柜员机,取了200元准备买礼物。由于自己马虎,取了款后将卡遗忘在ATM机内,等她发现后再返回取卡,发现卡已不在了,之后她通过电话查询,发现卡内只剩13元,卡内6600元现金已被人取走。
上城经侦大队接到报警后调取了监控,结果发现小马取钱后,有一对年轻男女来到柜员机前,他们发现ATM机内有卡后,将余款取走了。
上城警方希望通过本报寻找相关线索。如果你认识监控上的那一男一女,希望能够及时向警方反映;如果这对年轻人看到了报道,也希望能及时向公安***说明情况,退出钱款,争取从轻处理。
因为小马从事的是话务工作,收入不高,加上家中困难,父母又生病在床,这6600元对她来说实在太重要了。我们盼望这笔钱能够回到小马的手上,让她安心回家过个年。
注:在“许霆案”之后的2008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