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上销售氰化钠致人自杀死亡判赔21万

2011/1/25 14:21:16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网上销售国家严令禁止个人销售的剧毒化学品氰化钠致人自杀身亡,销售者已受到了法律严惩,受害者的父母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身陷囹圄的销售者告上法庭,索赔73.8万余元。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销售者杨某应赔偿受害人曹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共计21.3万余元。

  晚报讯 网上销售国家严令禁止个人销售的剧毒化学品氰化钠致人自杀身亡,销售者已受到了法律严惩,受害者的父母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身陷囹圄的销售者告上法庭,索赔73.8万余元。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销售者杨某应赔偿受害人曹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共计21.3万余元。

  2008年7月11日,青春年华的曹某因心情不佳而独自休息在家,其上网浏览时发现杨某在销售剧毒化学物氰化钠,两人遂达成买卖合意,由杨某以1500元的价格将3克氰化钠销售给曹某。随后,杨某将3克氰化钠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曹某。在曹某与杨某买卖氰化钠的过程中,曹某曾有过犹豫,杨某遂发短信诱骗和威胁曹某,称 “几分钟解决问题,不会太痛苦”、“买和卖都是违法的,都要被严打”。当年7月14日,曹某服用氰化钠后身亡。当年8月4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年12月3日,杨某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被浦东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去年3月,曹某的父母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在法庭上,痛失爱子的曹某父母诉称,曹某的死亡是杨某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当曹某处于犹豫反悔之中时,杨某的短信对曹某起到了催促作用,是曹某最终走上绝路的直接原因。杨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曹某的生命权,并造成家属极大的精神痛苦。现依法要求杨某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73.8万余元。

  (记者 程怡 通讯员 富心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