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袁芳)新生儿出生当天便死亡,为索赔偿,李女士将北京某三甲医院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终审驳回医院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医院赔偿李女士35万余元的判决。
2009年,李女士在医院产前检查始终正常。2010年2月21日,李女士入住该院待产,产科入院记录记载“孕期平顺”。当月25日,李女士顺产生下一女婴。婴儿出生后,医院工作人员告知李女士婴儿各项指标均正常,同时在李女士的住院病案里也记载婴儿评分好。但婴儿在出生23小时后死亡。后经鉴定,死亡原因为“节段性小肠黏膜及黏膜下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李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医院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妥当的治疗措施救治新生儿,也未能按照医疗、诊疗规范对新生儿及时进行监护、护理,最终导致新生儿死亡。据此,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5.8万余元。医院辩称,李女士之女临床表现不典型,且病情进展较快,死亡是受目前医疗水平限制所致,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故不同意李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中,经李女士申请,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医院在对李女士之女的诊疗行为中,存在新生儿娩出后监护不力的不当,该不当在李女士之女死亡结果中起到部分作用,建议参与度考虑为50%左右。
一审判决后,医院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鉴定结论具有证明力,对李女士主张的医疗费、鉴定费等数额均按50%的比例计算赔偿数额,一审法院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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