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子女为不赡养老母欲公证放弃继承权被拒

2011/2/17 1:13:17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记者 郭继萍 通讯员 白雪晴) 在乌鲁木齐有一家的三兄妹中,有两人主动提出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前提是已患老年痴呆症的七旬老母由另一人照顾,他们则不再承担赡养义务。当天值班的乌鲁木齐第二公证处公证员田玉兰详细询问和审查材料后,拒绝了理兄妹三人的申请。

  讯 (记者 郭继萍 通讯员 白雪晴) 在乌鲁木齐有一家的三兄妹中,有两人主动提出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前提是已患老年痴呆症的七旬老母由另一人照顾,他们则不再承担赡养义务。前不久,当这三个人到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拿出已写好的协议书要求办理公证时被公证员拒绝。

  据了解,这三个人中,大哥叫李平,二姐叫李华,最小的妹妹叫李英。他们七旬的老母亲患老年痴呆症多年。平时老人的生活由他们三个子女轮流照料。但他们三个人都各自有家庭,有时不便照顾老母亲,但把老人送到敬老院又不放心。

  因此,三个子女在春节前就聚在一起商量。最终提出三个子女中选出一个专门照顾母亲的人,由此人出钱集资一套母亲单位的集资房,等母亲去世后,该房屋和其它财产也只归此人继承,其它两个人则主动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但也不再承担照顾老人的责任。

  最终经讨论,二姐李华答应由她来照顾老母亲,于是,兄妹三人拟定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大概内容就是:李平与李英放弃继承权,不再承担赡养义务,由李华一人照顾母亲今后的生活,并继承母亲的所有财产。

  当天值班的乌鲁木齐第二公证处公证员田玉兰详细询问和审查材料后,拒绝了理兄妹三人的申请。

  “为什么不能公证呢?这协议是我们自愿协商的结果。”兄妹三人很是不解。

  ”你们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赡养母亲是违法的。”田玉兰说,法律规定,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为由不承担赡养义务。

  公证员田玉兰解释,首先,以老人名下在其原单位集资的住房应属于老人,只有她本人享有处分权,其他任何人无权处分,子女协议处分母亲财产的行为是违法的;其次,由于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症,她应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老人自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应视为无法律效力,由于目前老人缺乏处分自己财产的能力,她的财产只能在其去世后,由三个子女依法继承。但老人仍健在,其财产尚未涉及继承问题,子女在其尚未去世死亡时,就表示放弃母亲的遗产财产,这一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也是无效的。

  最终因不能办理这份公证,三个人离开了公证处。

  (因涉及隐私,李平一家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