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拯救队“挂靠的大公司”昨日浮出水面。
经证实,2009年广州市公安局公开招标时,京珠、街北、北二环等高速路段的拖吊车业务由“广州市交通集团交通拯救有限公司”竞得。按照拯救队队长周记良的说法,新城汽车运输服务部的“车辆救援业务”便是从“广州市交通集团交通拯救有限公司”承包的。
广州市交通集团交通拯救有限公司一位负责人却表示,他们与“新城汽车运输服务部”无任何关联,公司不曾把拖吊车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对车祸后***部门为何通知“新城”到场清障,他们也表示不解。
处置一起车祸,花都区北兴新城汽车运输服务部开出6万元的天价费用(见22日A11版),昨日,由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督办,广州市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牵头,广州市物价、公安等单位联合对该商户“经营性服务收费行为”展开调查。
目前,调查尚处取证阶段,天价拯救费背后的一些疑点渐渐明了,但最终结论还有待进一步论证。
没有资质拯救队许可证失效却继续收费
没有交通部门的委托协议《道路运营许可证》过期、工商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仅限“普通货运”——— 编号JF146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是拯救队队长周记良手里最后一张底牌。昨日,这张底牌也被证实“因逃避2010年年审,已失去法律效力”。
依据属地管理原则,2009年3月23日,周记良的“新城汽车运输服务部”在花都区物价局办理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编号JF146,有效期3年。
据经办人介绍,办证时,周记良上交的工商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普通货运(拖车运输)”,花都区物价局审查后,认为“新城”满足“车辆救援收费”的办证条件。
2009年7月5日,“新城”的工商营业执照到期,重新办理的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仅限于普通货运。对这一变更,花都区物价局并不知情,原因是“新城”逃避了2010年年审。
据了解,《收费许可证》每年4月要进行年审,年审时,收费单位应如实提供票据、单证等文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其收费行为的监督。但2009年3月取得收费许可证后,“新城”一直没有进行过年审,其收费行为长期游离于有关部门监管之外。
花都物价部门负责人周向东表示,因逃避年审,新城汽车运输服务部的《收费许可证》已失去法律效力,这支交通拯救队没有向车主收费的资质。
替人顶包“挂靠公司”浮出水面并喊冤
记者随后从一位调查人员处了解到,2009年1月,广州市公安局委托一家公司,对市***支队各大队辖区内的“拖吊车服务”进行了公开招投标(项目编号为PSGZ20839095C02B24)。
高速二大队辖区(包括广清、北二环、京珠、街北、北三环等)被划入“包组一”,与白云二大队、流花大队的“拖吊车业务”打包在一起,供有实力的社会救援公司承接。
公告强调,参与竞标的企业“经营范围必须具有交通拯救业务”,“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及服务、专业服务能力与供应保障能力”。
2009年3月2日,评审工作完成,“包组一”被广州市交通集团交通拯救有限公司竞得。按照周记良的说法,新城汽车运输服务部的“车辆救援业务”便是从“广州市交通集团交通拯救有限公司”承包的,后者就是那家“大企业”。
昨日下午,记者致电广州市交通集团交通拯救有限公司,该公司行政部一位黄姓负责人却表示,该公司与“新城汽车运输服务部”无任何关联,不存在“业务转包”关系。
他强调,2009年,公司确实竞得了高速二大队辖区内的“拖吊车业务”,但他们的地位常常被“新城汽车运输服务部”取而代之,个中原因他们也说不清。
公司说法本来未吃饱不曾分包业务
前日,广州市***支队高速二大队一位***曾说“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业务”的招投标完成后,若有交通事故,***将负责“通知竞得该项目、有救援资质的单位到车祸现场实施清障工作”。
广州市交通集团交通拯救有限公司黄姓负责人却表示,实情并非如此。
据他介绍,公路上出现“违章车辆”需要拖吊时,***会通知他们到场,这类拖吊属于“行政执法”,依照规定,不得向车主索要费用,公司出动人员、车辆的费用由政府补贴。
而一般交通事故后的车辆救援属经营性服务,可向车主收费,但这类车祸后,执勤***却很少通知广州市交通集团交通拯救有限公司,取代他们的是其他救援单位,比如“新城汽车运输服务部”。
黄先生强调,与违章车辆拖吊比,一般交通事故车辆拖吊,救援单位收费高,赚得多“我们认为,公司承接的此类业务太少,不能满足需要,这类业务不可能再分包给别人,让别人赚钱”。
对自己就职的企业常常被一个仅获得“普通货运”营业执照的小商户取而代之,黄先生表示,自己也很不解———“***选择新城汽车运输服务部,原因到底是什么,你们还得去问***”。
黄先生说,这几天,他也在关注“天价交通拯救费”的报道。他认为,若***指令正规企业到现场实施拖吊,一定不会出现“天价收费”的情况。黄先生直言,“拯救队处置一起车祸,向车主索要6万元,确实太高了”。
关键问题监管缺位以致救援单位漫天要价
虽然不赞成周记良向车主索要6万拯救费,但黄先生昨天也提出,现行物价条例应当修订。
黄先生说,依据现行条例,15吨以上货车,吊车费上限约2200元,交通拯救有限公司曾出动过100吨级别的吊车,若从严执行规定,拯救单位将入不敷出。遇到类似情况,拯救队员只能向车主说明情况,征得车主认可的情况下,适当上调费用。
除费用定得过低,黄先生认为,条例有关“路外作业”的收费管理也需完善,现行规定形成了一个监管盲点。具体到13日的车祸,货车拖吊虽属“路外作业”,但***认定其影响交通,要求拯救队强制执行,车主不可能拒绝。在当时的情况下,让车主与拯救队协商议价是不可行的,对车主一方有失公允。
据记者了解,目前,凡属“路外作业”,拖吊费用便只能靠车主与拯救队协商议定,物价局不会干预。监管的缺位纵容了一些救援单位漫天要价。此前,韶关也曾出现一起车祸拯救费2.7万元的情况。
广州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也认识到这一问题。昨日,该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局长黄景生表示,对于13日车祸中,货车拖吊是否属于“路外作业”,不会仅依据“车体超出路肩”这一情况去认定,物价部门会征求***部门的意见,最后再给出结论。
政协委员评“天价拯救费”
车辆救援应强调公益性而非商业性
对于“天价交通拯救费”,广东省政协常委孟浩认为,“天价收费”中,车主作为弱势一方,被形势逼迫,无法选择“拯救队”,有关部门在调查时,应该认识到这一情况,不能照搬条例。
孟浩认为,车辆救援,作为一项公共服务,其费用应该由政府制定。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作业确实存在风险,但风险如何转化成费用,也不应由拯救队单方面下结论,不能因为是高速公路,就漫天要价,让车主承担过高的费用。车辆救援的高风险,不是车主造成的,高速公路本身的特点、高速公路管理不当、救援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才是导致救援风险高的原因。
孟浩强调,交通拯救队,“拯救”是其第一要务,其次才是拖车,才是经营性服务。对于花都的这起“天价拯救费”风波,有关部门处理问题时,应该认识到这一点,下结论时,要强调“交通拯救”的公益性,而非商业性,政府应负起责任、加强监管,完善有关的条例,提高车辆拯救队伍的素质。
记者 钟锴
实习生 叶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