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酒驾撞人遭关押6天 判决书未提及撞人事实

2012/4/11 11:17:14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记者李亚坤 这是一场高效率的判决,犯罪嫌疑人2011年12月7日醉酒驾车肇事,12月8日被刑拘,12月14日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即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

  南都讯 记者李亚坤 这是一场高效率的判决,犯罪嫌疑人2011年12月7日醉酒驾车肇事,12月8日被刑拘,12月14日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即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不过,判决书中,犯罪嫌疑人撞人的事实并未被提及。是谁隐瞒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深圳南山区检察院表示,目前法院的说法是,这个事与法院无关,因为检察院没有及时送交交通事故的材料,案子判了后,交通事故的材料才送过去。这名负责人表示,是***部门送得太迟,还是检察院送得太迟,仍有待调查。而***方面表示,***已如实将案卷上报,细节问题仍需要核实。

  醉驾撞人仅关六天

  事情源于一起车祸。据伤者杨金衡回忆,事发去年12月7日22时30分许,他下晚班回家。步行至深南大道白石洲路段时,在人行道上被一辆轿车撞倒。

  杨金衡回忆说,车辆疾速冲来,他当即失去知觉,被送到医院后方才清醒过来。

  据杨金衡的母亲介绍,他们是在事发约一个小时后,获悉此事,赶到医院。当时杨金衡仍有多名同事在场。同事们告诉她,肇事的司机是一男子,驾驶一辆奥迪Q 5轿车,好像喝了酒。

  根据南山医院的病历报告显示,杨金衡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

  根据***部门认定书显示,2011年12月7日22时35分许,天气,晴,司机杨某驾粤B 551ku小客车,在行至深南大道白石洲路段时,因未按操作规范、醉酒驾驶机动车。该车车头与杨金衡在人行横道内发生碰撞,造成杨金衡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由杨某承担全部责任。

  事发时,刑法修正案(八)已经生效,醉驾已于2011年5月1日入刑。这即意味着杨某醉酒撞人案,不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还涉及到刑事犯罪,要被处以刑罚。

  事实上,杨某也确实遭到刑罚。一份在2011年12月14日,即事发7天后,由南山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印证了这一点。这份判决书显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12月1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查明,2011年12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杨少辰酒后驾驶机动车,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果场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白石洲路段时,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执勤***现场查获,经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当日22时35分提取的杨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编者注:已超醉驾标准)。

  判决书显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杨航、贺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为证。从判决书来看,杨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只是酒驾,且是被***现场查获。此外,法院也认为杨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判处杨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判决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这表明,醉酒驾驶撞人,失去人生自由6天,杨某就重获自由。

  检察院:事故材料未及时提交

  撞人的事实为何从判决书中消失?南都记者昨日联系了审理此案的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公诉此案的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查办此案的深圳市***局。

  南山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规定,南都记者采访需要取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采访证,因此未就此事接受南都记者采访。

  南山区检察院一名负责人则表示,目前区法院的说法是,这个事与法院无关,因为检察院没有及时送交交通事故的材料,案子判了后,交通事故的材料才送过去。这名负责人表示,问题出在哪里,是***部门送得太迟,还是检察院送得太迟,仍有待调查。

  深圳市***局方面则表示,***部门已如实将案卷上报,细节问题仍需要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