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邵铭 通讯员凌蔚 正好好看着的电视,突然冒烟着火,烧毁了新装修的房屋。愤怒之下,屋主将电视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这台由国内知名家电品牌厂家生产的彩电,陈女士一家已使用10年之久。近日,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厂家赔偿屋主财物损失、房屋修复、房租、电话套餐、鉴定费等共计13万多元。
焦点:彩电已过安全使用期?
2009年2月6日下午,陈女士母亲正在家中看电视,彩电突然一声轰鸣,屏幕当即变黑,随后冒起黑烟,引发的大火向全屋蔓延。事后经禅城区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火灾起因是客厅彩电故障。陈女士随后向禅城区消委会投诉,要求赔偿,但双方在赔偿数额上未达成一致。
“彩电一直都用得好好的,怎么会突然冒烟呢?”陈女士说,肯定是存在产品缺陷。对此,厂房辩称,彩电交付使用10年都没出现问题,冒烟并不代表有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由于国家对电器产品没有强制标明安全使用期的要求,电器在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造成损害的,消费者丧失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院:厂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禅城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火灾造成的维修房屋、电器及家具等物资损坏价值进行鉴定,认定陈女士的财物损失合计9 .87万元。同时,陈女士一家装修期间在外租房共花费3 .23万元,该期间的房屋固话与电视套餐费共计483元。
禅城区法院认为,产品质量保证期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不能混同。由于厂家没有明示彩电的使用年限,应当认定涉案彩电仍在安全使用期内。根据说明书,彩电冒烟、声音异常属不正常现象,在安全使用期的彩电出现上述情况,应认定存在缺陷,因此陈女士依法有权要求赔偿。
祖庙法庭副庭长周礼海表示,《产品质量法》在确定了10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期限后又指出:“尚未超过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之所以这样规定,因为电器在长期工作后,灰尘、油腻会降低机器的绝缘性能和阻燃性能,有可能引起发热、爆裂、漏液、触电等事故。鉴于此,厂家依法有义务向消费者明示安全使用期。
近日,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厂家赔偿屋主财物损失、房屋修复、房租、电话套餐、鉴定费等共计13万多元。
建言:厂家需明示安全使用期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规定,生产厂家要对其生产的家电标明安全使用期限,并规定安全使用期限从消费者购买之日计起。在厂商标明的安全期限内,消费者正常使用家电产品时发生安全事故,所有责任将由厂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