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万平米疑遭囤地政府限期缴还余款》追踪
博罗十万平方米地块疑遭囤地,事件进展如何?昨日记者获悉,博罗县国土局已于近期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澳达公司就35号地块赔付土地滞纳金4225.7万元,目前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并将择期审理。
据博罗县国土局介绍,目前已向澳达公司追回6950万元土地出让金,但澳达公司目前仍拖欠1.1723亿元地面附着物补偿金,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澳达公司的拖欠行为已导致国家税款长期流失,而其事实上的囤地行为也至今未受到任何处罚。
回放:近7000万地款拖了两年半
2008年7月,开发商一品居公司(现更名为澳达公司)以1.8673亿元(其中6950万元为土地出让金,另外1.1723亿元为地面附着物补偿)的价格,签购占地面积高达十万平方米的位处博罗县罗阳镇的35号地块,但在交付2000万元保证金后,澳达公司在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再未交付余款。在此期间,35号地块持续升值4000多万元,市价也由当时挂牌的1.8亿元升值至2.2亿元以上,有业内人士以此指出澳达公司已涉嫌囤地。本报分别于去年11月1日和12月1日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国土局曾欲罚收保证金
昨日,南都记者从博罗县国土局负责人处获悉,澳达公司已最终于国土局明令的期限之前,即去年年底交清了6950万元土地出让金。按照澳达公司的前身一品居公司与博罗县国土局于2008年7月10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澳达公司本应在签订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即2008年7月24日前)内付清总地价。
由于当初澳达公司仅交付了2000万元定金,还有4950万元土地出让金一直拖延未缴。2010年12月15日,博罗县国土局先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关于35号地块的上述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合同》,并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罚收澳达公司先期支付的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
进展:澳达公司已申请延期答辩
2010年12月20日,博罗县国土局向博罗县人民法院发出《变更诉讼请求书》,请求将原诉讼变更为:“判令被告(澳达公司)支付滞纳金4225.7万元(暂计至2010年12月17日止),并继续要求澳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记者折算发现,由于澳达公司的滞纳期长达两年半即800多天,此次博罗县国土局要求澳达公司支付的4225.7万元滞纳金,系根据当初合同中约定的“(澳达公司)不能按时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标准向出让人(博罗县国土局)缴纳违约金”计算得出。
就此事件,记者从澳达公司方面获悉,目前该公司已向法院提出申请延期答辩,因此原定于近期开庭的此案将延期审理。对此博罗县国土局负责人表示,“法院是否支持我们具体的索赔诉求,目前还不清楚。但无论如何,澳达公司是必须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一定的滞纳金的。”
未交清余款不能办土地证
博罗县国土局的有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如果澳达公司交清土地出让金,将可以先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当然,澳达公司即使交清了土地出让金,但却没有付清1.1723亿元的地面附着物赔偿的话,那么即使他办了证,也使用不了。”
就此问题,35号地块的原所有方、汤泉公司的几个股东———占据汤泉公司共62.5%股份的惠州汤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龙显投资有限公司及另外两位私人股东,遂紧急向博罗县国土局发函明确表示,即使澳达公司交清6950万元土地出让金,但在澳达公司未交清合同约定的另外1.1723亿元的地面附着物赔偿的情况下,请求博罗县国土局不予以支持办证。
记者昨日从博罗县国土局负责人处获悉,目前该局已经改而要求澳达公司必须在交清剩余1.1723亿元地面附着物赔偿后,并在有35号地块的原股东出具收款交讫票据及签字同意的前提下,方才允许澳达公司正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追问
为何不没收闲置土地?
不过户钻了法律空子
法律人士分析,按照国家2008年发布的《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对于闲置满两年的土地,依法坚决无偿收回,然而就35号地块而言,由于澳达公司在签购后一直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这实际上就使得35号地块在名义上还是国有土地。“这就是一个法律空子,你要查囤地,他可以辩解不是。”而记者了解到,尽管博罗县国土局最先起诉要求没收澳达公司2000万元保证金,但在如今澳达公司已交清6950万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国土部门对其追责的方式已经从原先可能的没收保证金,追回土地模式,变成了追讨滞纳金而已了。
有不愿具名的法律人士指出,对于澳达公司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囤地行为,国土部门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决没收闲置土地,而是最终采取这样的方式解决,也是不作为的表现。
滞纳行为影响了谁?
国家还在蒙受税收损失
不仅是博罗县国土局起诉澳达公司,南都记者了解到,作为35号地块原所有人的多位汤泉公司股东也拟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澳达公司支付拖欠两年多的1.1723亿元地面附着物补偿款。
记者了解到,根据2008年7月8日澳达公司与35号地块的原所有人、汤泉公司签订的《地上附着物交易合同》,澳达公司本应在“10日内(即2008年8月7日前)一次性付清地上建筑物及所有附属设施的转让款117230000元(1.1723亿元)。”但澳达公司至今仍未支付尾款。
就此有法律人士指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澳达公司的这种滞纳行为已经导致国家税收出现损失,“按照规定,汤泉公司在拿到1.1723亿元补偿后,应该按照比例向国家缴纳多达2000多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但由于澳达公司迟迟没有还款,这实际就导致国家应得的税款至今没有到位,政府其实也在继续蒙受损失。”
记者发现
如追缴土地闲置费 高达1390万
记者查询发现,当初博罗县国土局与澳达公司双方就35号地块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澳达公司)“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就此计算,如果博罗县国土局另外向澳达公司追缴土地闲置费,澳达公司另外还将赔付最高达1390万元的土地闲置费。
律师观点
公权利不能轻易放弃
而就1.1723亿元地面附着物的补偿问题,土地资源管理学博士研究生、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杨择郡则表示,事件中牵涉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追讨,必须根据合同的内容确定履行追讨权利的主体是谁,“如果追讨权利的主体是企业或个人,那么就要由企业或个人履行权利;如果主体是政府,那么政府就有义务去履行这种义务。不能说属于我的那部分钱追讨回来了,我就不管其他的钱了。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剩余的1.1723亿也是要由政府来履行追讨的话,那么政府就有义务去继续追讨。私权利可以放弃,但是公权利不能轻易放弃。”
博罗县国土局负责人回应:由于当初土地出让与地面附着物补偿属于两个不同合同,因此1.1723亿元地面附着物补偿的追讨主体应该是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人,也就是35号地块的原所有人,而非博罗县国土局。35号地块原所有人、汤泉公司的部分股东对南都记者表示,正在积极准备起诉澳达公司,以追讨应得的赔款。
采写:南都记者 郑焕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