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丰顺讯(记者叶仕欣 通讯员黄梦瑶)家住丰顺县砂田镇沙溪村村民刘某鑫,自制机关试图用“火铳”猎杀野猪,却不料机关触动把一活生生的村民误杀。日前,丰顺法院对刘某鑫分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6月29日晚上7时,刘某鑫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将自制的“火铳”布置在砂田镇沙溪村双门前河坑坜荒田上,准备用于猎杀野猪。当晚11时,被害人刘某权步行经过此地时不慎触发“火铳”机关,致其右大腿被击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权系被火器击中右膝关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鉴定:该自制枪形物品是自制仿12号猎枪,可发射以火药为动力的12号猎枪子弹,具备枪支性能。
丰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鑫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的情况下,擅自设置自制的狩猎火铳,致使火铳击伤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刘某鑫无合法持枪证件,非法持有狩猎火铳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刘某鑫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给予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