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乘客因航班延误苦等后猝死 家属状告航空公司

2011/3/18 3:21:12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国航航班延误7小时后,乘客陈女士在国航安排的宾馆内意外身亡。据原告称,2009年8月2日下午,陈女士和儿子在南通市兴东机场通过安检后,航班一直没有降落。

  晨报讯(记者 颜斐)国航航班延误7小时后,乘客陈女士在国航安排的宾馆内意外身亡。死者丈夫与国航签订一份调解协议拿到10万元后,死者家属再度将国航起诉至法院,索赔20万元赔偿金并要求国航赔礼道歉。昨天下午,顺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原告称,2009年8月2日下午,陈女士和儿子在南通市兴东机场通过安检后,航班一直没有降落。其间,陈女士及其他旅客多次要求安排住宿均遭拒绝,直到8月3日凌晨1点左右,国航委派兴东机场将乘客送往酒店住宿,陈女士与儿子同住一客房。3日早上,儿子发现母亲陈女士死在床上。据前来抢救的医护人员称,陈女士到宾馆后很快死亡。后经法医尸体检验,称陈女士系意外死亡。

  悲剧发生以后,国航称航班当时因为天气原因,导致从南京到达兴东机场上空先后两次不能降落。原告认为,被告让乘客们苦等7个多小时,飞机仍不能降落,显然其内部判断失误,给所有乘客都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折磨和身体伤害,最终导致了陈女士意外死亡。虽然事发后被告给了陈某的丈夫10万元,但两位老人一个突发脑溢血,一个精神崩溃,却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和抚慰。据悉,在起诉后,陈女士的父亲已经身亡。

  “我们理解原告的心情,但这并不是起诉的理由。”被告方代理人称,航班延误后,他们提供了餐饮并将旅客送至旅店休息,并未见陈女士异常。第二天他们也进行了抢救。“我们出于人道主义支付了10万元,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但陈女士死亡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代理人称,按相关规定,住宿义务不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此外,和解协议清楚表明是被告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承运人做出的补偿。至于家属领取后如何分配与承运人无关。

  “如果被告没有义务,那么应该是付费的,而不是免费的。”原告认为,兴东机场是在被告安排下提供服务的,陈女士也是按照被告要求前往指定酒店入住。此外,陈女士意外死亡可能是过度疲劳、精神刺激等原因造成的。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