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现场
2010年11月7日,72岁的高金龙骑燃油助力车载着52岁的高秀兰,行驶在昌厦公路广昌路段,遭遇一辆迎面疾驰而来的皮卡车,两人当场被撞出数米远。高兰秀小腿皮肉翻开露出了骨头,高金龙则在住院71天后不治身亡。
经确认,肇事司机为时任广昌县公路局路政大队副大队长翟学亮,事后酒精检验结果显示,翟学亮系酒后驾车。
当地***认定肇事司机翟学亮和死者高金龙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同年12月6日,广昌县公路局作出处理意见,免除翟学亮路政大队副大队长职务,并调离岗位。对此,高金龙家属表示不满,截至发稿时,双方仍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事发:路政副队长酒驾酿车祸
2011年3月18日,阴雨绵绵,昌厦公路广昌县盱江镇清水村桥头村路段。
距离车祸发生已4月余,车祸中重伤的高金龙在昏迷71天后也于1月18日不治身亡。
连日的雨水,早已冲走了高金龙溅在现场的血迹,冲淡了高家人的悲痛,却没能冲掉他们的愤怒。逝者已矣,却给生者留下了一盘理不清的局。
2010年11月7日下午,72岁的高金龙在县城遇到了老友高兰秀。高兰秀家打谷机的机芯坏了,从乡下拿去城里找人修理,从县城返家路途遥远,高金龙当即热情地表示要用燃油助力车送高兰秀回家。
14时许,高金龙骑着后座载着高兰秀的燃油助力车,行至昌厦公路广昌县盱江镇清水村桥头村路段时,高金龙调转车头左拐,准备转到去往高兰秀家的小路上。这时,一辆从北往南迎面疾驰而来的皮卡车狠狠地撞向助力车,高金龙躲避不及,两车重重相撞,车上的高金龙和高兰秀当场被甩出数米远。
据现场目击者称,肇事车辆是一辆黄白相间的皮卡车,车身上漆有“中国公路”和“江西路政”等字样,车顶还装有警灯。皮卡车停下来后,司机曾下车查看,目击者称,司机脸色发红,“像喝过酒一样”。
后经证实,这名肇事司机正是广昌县公路局路政大队副大队长翟学亮,事发当天驾驶的是路政大队的专用车。而两天后,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肇事司机翟学亮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酒精含量为55.53mg/100mL,系酒后驾车。
后果:被撞者一死一伤
被撞倒后,高金龙和高兰秀当场陷入昏迷,血流不止。当地***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了现场,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并联系上了高金龙和高兰秀的家人。
高金龙的子女均在外地做生意,只有大儿媳刘桂香(化名)留在家乡照顾老人。接到通知后,刘桂香立即赶到医院。见到公公的时候,眼前的惨状让她差点认不出来:“我公公头上脸上都是血,人也昏迷不醒,双眼紧闭。”
此后的大多数时间里,高金龙都处于昏迷状态,偶尔醒来,也是神志不清,“跟他说话什么的,都没反应,身边的人也不认得”。刘桂香只能每天往返医院和家里,全心照料公公。尽管如此,时间久了,还是力不从心,不得不专门请护工来帮忙。小儿子高文华还特意托朋友从外地请来医疗专家,尽力救治父亲。
但是,由于伤势过重,加之年事已高,所有的努力终究没能挽回高金龙的生命,2011年1月17日,在住院71天后,高金龙经救治无效,被宣告死亡。
52岁的高兰秀同样伤得不轻。高兰秀的女儿称,母亲当时满嘴是血,舌头被撞破了,两腿都有恐怖的伤口,“小腿皮肉翻开,里面的骨头都露出来了”。
车祸发生后,高兰秀昏迷了一个多小时,直至双腿伤口处理完毕——左腿缝了18针,右腿缝了12针——才被舌头的伤口疼醒。“醒来就哇哇大叫,嘴里还不停渗血出来。”高兰秀的女儿告诉记者,母亲的舌头在这次车祸中断了2/3,“说话的声音都变了,发音比以前含混多了”。因为话音难辨,记者和高兰秀的沟通只能借助她的女儿来完成。
虽然车祸过去已经4个多月,高兰秀的双腿至今仍时时作痛。“这次车祸害她住院了40多天。”高兰秀的女儿说。更严重的后遗症则体现在对交通的恐惧上,“她现在都不太敢出门,多数时间都呆在家里”。
***: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2010年11月29日,广昌县***大队对事故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书称,经过勘查,2010年11月7日14时,翟学亮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昌厦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昌厦公路广昌县清水村桥头村路段时,与迎面驶来的正在左拐弯的由高金龙驾驶的无牌二轮助力车相撞,造成高金龙、高兰秀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分析事故原因后,***认为,当事人翟学亮当日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以及“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的规定。
同时,当事人高金龙当日驾驶二轮燃油助力车转弯时未避让直行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规定。
据此,广昌县***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当时人翟学亮、高金龙的违法过错行为对引发本次事故所起的作用相当,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高文华称,自己对广昌县***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书并不认同。所以,在收到是事故认定书后,高金龙家属向抚州市交管局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后者作出了维持原责任认定的决定。
公路局:肇事司机公车私用
因肇事司机翟学亮系当地公路局路政大队副大队长,事故发生时驾驶的车辆亦为该单位公车,车祸次日,高金龙和高兰秀的家人都找到广昌县公路局,要求对方就此事作出解释和处理。
高文华告诉记者,公路局称此事跟单位无关:“公路局领导说,肇事司机当天是私自使用公车,目的也是去办私事,造成交通事故是他个人的事情,跟单位无关,单位没有责任。”
高文华还说,在谈及医药费等赔偿问题时,公路局相关领导坚称单位对此不负责任,拒绝赔偿。直到后来,高金龙家属多次找到公路局和翟学亮本人,翟学亮才支付了部分医药费,“但每次付钱前,他都会给他们单位领导打电话汇报”。而且,***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翟学亮就没有继续支付了。
高兰秀的女儿也强调,母亲的赔偿款要得并不顺利。“第一天忙着处理伤者,没顾得上,第二天去找他(翟学亮),不肯给,后来问了几次才给了。”至高兰秀出院为止,翟学亮共向其赔偿了各项费用共2万余元。
3月21日,记者就翟学亮酒驾公车撞人一事采访了广昌县公路局。局长周晓凤告诉记者,此事系翟学亮个人行为所致。“事发当天是周日,单位休假,没有任何公事需要他处理,翟学亮是在非工作时间驾驶单位公车造成交通事故。”
周晓凤称,公路局的公车使用都必须经过办公室统一调度,不允许擅自将公车私用。“但翟学亮本身就是司机,平时钥匙都在他那里,不可能说一到周六周日就把钥匙交还单位,所以才会出现休息日公车被开出去的情况。”周晓凤说,翟学亮当天开着这辆路政用车出去,为的也是私事,和单位无关。
“我们单位平常都会对员工开展纪律和作风教育,强调安全驾驶,翟学亮酒后驾车,肯定也是违反单位制度纪律的行为。”
处理:肇事司机被免职
对于这次车祸,周晓凤表示“很遗憾”,并称公路局“做了很多工作”:“事件发生后,我局专门指派了一名副局长协同处理相关事宜,并先后支付高金龙医疗诶用103300元(其中医疗费用93300元,安葬费10000元);支付高秀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20200元。”
周晓凤说,之所以在***出具责任认定书后不再支付,是因为双方负同等责任,“翟学亮认为,既然双方责任各半,那高金龙家属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当时翟学亮已经支付了高金龙一半的医疗费,如果后续产生其他费用,到时再计算。”
周晓凤称,自己从来没有说过“不负责任”的话:“家属每次来找我,我都说如果我们有责任,一定会承担。”她表示,多次向高金龙的家属表达“希望对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意愿,“有什么争议,交给法院来裁决”。
此外,2010年12月6日,广昌县公路局召开党政联系会议,作出了免去翟学亮路政副大队副大队长职务、调离路政大队的处理决定,并“进一步完善了车辆管理制度”。
2011年3月21日,记者在该局公示栏上看到,翟雪亮的名字和照片依然在“局机关工作人员”表上,但其科室、职务、职责等栏目下已经空白。
律师:不符交通肇事罪构成要素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高金龙的家人表示并不满意。小儿子高文华提出质疑:“国家公职人员酒后驾车导致一死一重伤,这样简单地开除公职就算完吗?”
有丰富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经验的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铁称,根据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标准。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重要责任等情况;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由于肇事者与死者负同等责任,故肇事司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记者吴芳对报道亦有贡献)
□文/图记者付薇
(编辑:SN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