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薄萱)被辱骂、殴打、捆绑、拒之门外,夜宿楼道、受冻挨饿、处于辍学状态,这就是一个13岁女孩受到的“教育”。而他的亲生父亲在受到警方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后还不服,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均被驳回。
2009年2月,梵先生带着13岁的女儿和第二任妻子入住新居。因离婚后前妻下落不明,梵先生成了女儿的唯一监护人。同年6月,梵先生到女儿曾经就读的学校为她办理转学手续,却没有让她在居住地继续入学。之后10月起的一个多月内,梵先生家门外的楼道竟成了女儿“住所”。当地居委会多次到梵家劝导,但夫妇俩还是多次在夜里将女儿拒之门外,并辱骂、殴打。居委会及周围居民看到女孩脸上时有伤痕,在冬天还穿着夏天的衣服。
去年6月10日中午,女孩到当地镇政府反映平时经常遭到父亲和继母虐待。当天下午,梵先生将女儿领回家后,用绳子将她绑住,对其拳打脚踢,并用木条及皮鞋殴打她,致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警方接报后将梵先生传唤至派出所。经立案、调查取证,并经女孩要求,警方对梵先生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在妇联的帮助下,女孩入住本市救助管理站。
去年10月,梵先生不服,向宝山区法院起诉,认为女儿存在种种恶习,自己只是教育方式欠妥,不存在虐待行为,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庭审中,梵先生提供了一份女孩的书面陈述,承认自己有恶习,并受他人唆使跑出家门。
法院认为,居委会工作人员证言的证明力显然高于梵先生本人的陈述。原告虽然提交了女孩书写的材料,但这些材料是在原告监护之时所写,且与女孩的有关陈述相悖,无法证明女孩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予采信。即使女孩存在不良习惯,也不能成为原告虐待的理由,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二中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