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企业家自焚抗拆迁续:状告***执法行为违法

2011/4/18 1:25:15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城管方表示,当天拆下屋顶钢条和彩钢瓦只是“清点”建筑材料,并不是强拆 在4月7日的庭审中,原告律师要求被告鄞州区城管局对当天的执法行为做出解释,双方就城管局的行为是强拆还是查封进行激辩。

  是强拆还是查封

  --- 宁波女企业家自焚后续

  ***方表示,当天拆下屋顶钢条和彩钢瓦只是“清点”建筑材料,并不是强拆

  《望东方周刊》记者黄柯杰 | 浙江宁波报道

  在经过5个月的准备后,4月7日上午9时,宁波女企业家自焚案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受害人谢玲(化名)将鄞州区***局推上被告席,要求***对其违法的执法行为承担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的执法行为和一系列证据的有效性进行激烈争辩,开庭过中午12点才结束,法庭将择日判决。

  谢玲的弟弟谢国栋对本刊记者表示,他们将展开多场行政诉讼,将官司打到底。

  是强拆还是查封

  本刊记者了解到,在开庭前一星期,自焚受伤的谢玲已经出院回家。在长达144天的住院期内,谢玲进行了两次头部取皮手术,除了烧伤外,并伴急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肾功能不全。

  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13医院的出院小结显示,自焚者谢玲全身多处烧伤,烧伤创面达20%,其中三度创面达6%。

  本刊在2010年11月曾以《宁波女企业家自焚抗“拆违”》为题,对此案予以了报道。

  当月7日下午一点左右,宁波鄞州中心区中河街道的一群***队员和十个工人来到谢玲的工厂,砸开封锁的两道房门,冲到楼顶后,对其楼顶正在搭建的500多平方的钢棚进行拆卸,谢玲夫妇与***发生激烈争执,情绪激动的谢玲外出向自己身上泼洒汽油后,再度进入工厂,当着***和110警察的面,点火自焚。

  在事发三天后,11月10日,鄞州官方对“11·7”自焚事件进行通报:鄞州区中河街道发生一起在制止违章搭建过程中,当事人谢某采用汽油自焚的突发事件,并称自焚者伤势稳定。

  在4月7日的庭审中,原告律师要求被告鄞州区***局对当天的执法行为做出解释,双方就***局的行为是强拆还是查封进行激辩。

  鄞州区***局认为,当天***局是去执行查封行为。

  鄞州区***局当庭出示一份查封现场实施方案,这份方案是根据(鄞政发【2010】109号)文件精神制定的工作方案。***方表示,***当天的行为是根据这一方案实施,并无违法之处。在这份详细的实施方案中,明确实施目的是“查封施工现场,制止企业的违法建设行为继续”。

  这一方案的实施者是包括四个***小分队和十个工人,共分成三组,其中最后一组为思想工作组,负责人为鄞州***局工作人员邱科平,负责劝离现场不明***的群众,并及时处理现场突发事件。

  原告方对此方案进行质疑,认为***是实施强拆。

  原告方认为,鄞州区***局声称是查封现场,既没有带封条,也没有在现场张贴封条,或者对查封对象进行登记,不符合常规。如果查封,也要向原告下发通知,原告方质疑,在查封现场,为何要带十个没有执法资格的工人到现场。

  事发当天,企业的搭建行为已停工,楼道门已锁,一群***带着十个工人,砸开楼道门冲到楼顶,并卸下屋顶彩钢瓦和钢条,已是强拆行为。

  对拆卸彩钢瓦和钢条的事实,被告没有否认,但辩称,当时拆下屋顶钢条和彩钢瓦属于“清点”建筑材料,是因为宁波的特殊气候条件,怕影响安全。

  原告方则当庭驳斥,如果从屋顶拿下钢条只是清点资产,那么强制拆迁的定义已不存在,强制拆迁也仅从房屋拿下砖头来“清点”。

  证据的真伪

  在当日庭审中,***局提供的证据真伪性,受到原告律师的强烈质疑。

  第一份受到质疑的证据是一组图片,***局认为,谢玲的企业存在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68条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66条第1条规定,并出示2010年10月18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照片》,以证明在***局作出停止施工决定之后,谢玲依旧有继续建设的行为。

  对此,谢玲的律师并未提出异议,但代理律师质疑,10月10日拍摄的图片证据,一张在工厂内部三楼拍摄,一张是在工厂外面马路拍摄,照片拍摄的时间注解均为2010年10月18日16时10分,拍摄者同为执法人员邱科平。

  同时根据笔录,2010年10月18日16时10分至16时20分邱科平也在进行现场勘察,“一个人除非有孙悟空的本事,否则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三个地方,显然为事后补发。”原告律师表示。

  此外,鄞州区***局出示的另外一份证据材料也引起原告律师的质疑,并认为这是一份虚假证词。

  这份证词是2010年10月18日,由鄞州区***局工作人员邱科平和王玉芳询问鄞州区中河街道办事处城建科副科长张振武的一份证词。

  在这份询问笔录的最后一部分,出现一段文字:

  “问:据查,2010年10月18日16时10分,据鄞州区中河街道办事处城建科副科长反映,宁波科力陶瓷密封件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鄞州区嵩江中路128号,其厂区南侧厂房二楼顶部,依原房子搭建一处建筑物??对此事实,你是否承认?”

  “答:我承认”

  原告代理律师当庭质疑这份证据的真实性,“这明显是一份***局询问原告方的调查笔录,你们居然犯下如此低级严重的错误,在伪造调查笔录时会抄错。”原告律师表示。

  本刊记者查阅获悉,该段笔录与10月3日由谢玲亲笔签字的笔录的一段基本雷同。

  “***局的实施方案和笔录应该都是后补的,因为太匆忙,漏洞百出,借以欺骗区领导和市领导,应付上级的检查。”谢玲的丈夫谢才明告诉《望东方周刊》。

  被告鄞州区***局的辩护律师对此认为,虽然这些证据有瑕疵,但是并不能说明证据没有证据力。

  “打官司好”

  ***局的执法时间遭到谢玲家属方的质疑。

  在当天的庭审中,***局承认,整个查封执法的行为只进行了20多分钟,谢玲的自焚便发生了。

  但据***局当天提交的方案来看,这份方案的实施时间是下午一点。谢玲家属指责***撒谎,“整个执法过程至少进行了一个多小时,这不是查封行为,而是强拆。”谢才明告诉本刊记者。

  本刊记者掌握的一份谢玲的通话记录显示,事发当天13时31分、13时32分都有通话记录,在13时53分,打电话给她的弟媳妇,在13时54分,曾打114,并拨通宁波《东南商报》的热线电话87270000,在13时59分拨打110报警,10分钟后的14时9分,谢玲再次拨打《东南商报》的热线电话。

  谢玲的丈夫谢才明告诉《望东方周刊》这些电话应该是妻子出门后所拨打,并在回来途中全身洒满汽油,在看到警察到场后仍不能阻止***的强拆行为后,点火自焚。

  “从***下午一点来强拆,到自焚发生,大概有一个半小时。”谢才明告诉本刊记者。

  谢玲的弟弟谢国栋告诉本刊记者,在谢玲被送到医院后,面对20%的烧伤面积,事发所属辖区中河街道党委书记钱春芳曾当着众多领导的面,安抚家属,表示会负责,并向家属保证“我也是读书人”,极力稳定家属情绪。

  但据谢国栋讲述,在事发后4天,本刊记者介入采访后,中河街道以家属接受记者采访为由,拒绝支付后期医疗费,一度引起双方情绪对立。

  在去年11月,本刊记者采访期间,曾一度得到鄞州区政府的消息反馈,称谢玲的烧伤面积不过5%,伤情并不严重。

  据家属反映,在案发后,家属与鄞州区***局调解期间,鄞州区***局多位主管领导对谢玲家属表示,鄞州区***局与宁波籍的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应松年关系很熟。

  “说这样的话寓意不言而明,这是对当事人的再次伤害,是严重的挑衅行为。”谢玲的代理律师告诉本刊记者。

  本刊记者获悉,该自焚案也得到宁波市委常委、鄞州区区委书记寿永年的重视,在今年3月24日召开的鄞州区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在会上发言的寿永年主动提到该案的报道情况,对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表示关注,称“打官司好”。

  “为什么***不去拆除相邻的银亿公司违章建筑?我们也想通过官司将事情弄清楚。”谢玲的弟弟谢国栋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