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长安街车祸案肇事者陈家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诉至二中院。但刑事案还未落槌,其又遭中国银行通州支行起诉拖欠房贷。昨日,该案在通州法院开庭。
银行称逾期未还借款
中国银行北京通州支行诉称,2007年4月17日,通州支行与陈家、担保人高盛公司签订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借款70万元,借款期限至2037年9月29日。合同签订后,陈家逾期未偿还部分借款。为此,通州支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清偿尚欠本金、利息、罚息及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及罚息,共66万余元。同时,要求为陈家担保的高盛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方向法院提交存折
由于陈家涉刑事案件,目前还在羁押中,昨日其并未到庭。其代理人出庭应诉,并向法院提交了陈家的存折,显示陈家的还款记录,以证明他没有欠款。
对此,银行方表示,陈家虽然还了款,但并不是按时还的。同时,请求解除与陈家的借贷合同关系。
但陈家的代理人认为,陈家已还款,并支付了到期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罚息,不存在违约情况,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
作为第二被告,高盛公司的代理人也表示,银行方没有权利解除合同。
■ 焦点
还款但未按时是否算违约?
中国银行通州支行称,2007年4月17日合同签订之后,本该于每月18日足额向银行还款的陈家,先后十多次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明显。
银行表示,陈家自2008年5月18日起,共有13次逾期还款记录,其中2010年9月18日之后的贷款更是延后至2011年2月18日才补交。
但陈家的律师出示的陈家存折显示,上面的存款至昨日还够足额支付下月的还款。代理人承认,陈家确实因资金周转困难和特殊情况有过几次逾期还款,但此后都补交并支付了罚息,不拖欠银行任何费用,不构成违约。
房产被查封是否终止合同?
据了解,陈家2007年在东四环外购买了一处房产,目前市值200多万,但此前已被法院查封。
昨日,银行方还提到两点要求终止合同的依据,一是陈家隐瞒该房产已被查封的事实;二是其房产可能会被拍卖用于偿还民事赔偿,造成银行国有资产流失。
但陈家的代理律师认为,陈家被羁押,无法告知银行查封的情况;另外其刑事及民事赔偿尚未落定,拍卖房产等说法只是银行一方的推断,目前来说陈家的家属可以代为正常每月足额还贷,因此不同意终止合同。
■ 背景
酒驾超速致2死1伤
2010年5月9日凌晨5时35分,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陈家驾驶英菲尼迪小轿车经过时,撞上带双胞胎中的一个女儿去看病的王辉与丈夫。车祸导致王辉重伤,其丈夫和女儿死亡,随后,陈家弃车逃逸,后被警方控制。经鉴定,陈家系酒后超速驾驶。
目前,陈家已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诉至二中院,案件还在审理中。
本组稿件采写 本报记者朱燕 通讯员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