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全欣 通讯员张跃飞 龚盛林 益阳报道
由于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益阳人汤某被益阳市赫山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法院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按摩、洗浴等娱乐休闲场所经营活动,这在益阳市尚属首次。
因涉黄被禁止从事娱乐行业
2010年5月,汤某在桃花仑东路开设一间按摩店。而这店子挂羊头卖狗肉,实际上是容留、介绍曾某等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
2010年9月15日晚,汤某介绍的卖淫女丁某与嫖客刘某在按摩店内进行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审讯时,汤某对其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赫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鉴于被告人汤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社区愿意对其进行帮教、监督。5月19日,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汤某因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法院还发出了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汤某在三年内从事按摩、洗浴等娱乐休闲场所的经营活动。
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起施行后益阳市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禁止令。
触犯“禁止令”将可能被收监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法官介绍,禁止汤某三年内从事按摩、洗浴等娱乐休闲场所经营活动,就是属于禁止从事特定活动中“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或管制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发出禁止驾车的‘禁止令’,假如有酒驾行为,甚至可以禁止喝酒。”法官举例说,比如挪用资金的,禁止从事经济管理及与财会相关的职务活动;行贿工程主管负责人的,禁止投标承包;虐待孩子的 ,禁止接触孩子;在酒吧寻衅滋事的,也可禁止进入酒吧等。
据了解,假如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触犯“禁止令”,第一次被发现将被行政处罚,第二次发现将收监处理,撤销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