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防员开车撞伤小学生后将其丢弃逃逸

2011/6/8 12:45:17 作者:nvwu 来源:女物情感网
此案中过有粮已经因所犯罪行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已受到惩处,小林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受理。该院一审判决:过有粮应赔偿小林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4.6万余元,减去保安公司已支付的22.18万余元,过有粮还应赔偿小林22.4万余元。

  ●受伤小学生状告肇事巡防员、宝安公安分局、保安公司 索赔近40万元

  ●此案昨日在市中院二审开庭

  本报讯 (记者王纳) 一名巡防员开车撞伤小学生后,竟将伤者丢弃后逃逸,导致其重伤并构成伤残。为此,受伤小学生将肇事巡防员、宝安区公安分局、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此案昨日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案件回放:

  巡防员撞伤小学生竟将其丢弃

  此案发生在两年前:2009年1月12日13时许,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派遣到宝安公安分局龙华派出所应急分队的26岁巡防员过有粮,私自驾驶龙华派出所查扣的一辆套牌蓝色微型面包车(该车系被盗车辆),行驶至龙华中心小学路段时,车头和横过马路的9岁小学生小林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小林受伤。当时过有粮将小林抱上面包车,假装要送小林到医院抢救。但在车开到龙华街道桂盟链条厂后门小马路旁边,过有粮竟将小林丢下车,扔在杂草丛边后驾车逃逸。

  后来昏倒的小林被周围好心的保安员发现,并将其送到医院抢救。在治疗过程中,小林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和右腿骨折,曾两次被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住院治疗4个多月。经过这场意外,小林留下了终身残疾,其被司法鉴定为轻度智力障碍八级伤残和右下肢十级伤残。

  起诉:

  受害学生向三被告索赔39.9万

  过有粮归案后,被宝安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宝安公安分局和保安服务公司在事发后,也支付了小林在医院的全部治疗费和部分补课、住宿费。

  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小林的家长和肇事者、宝安公安分局、保安服务公司就医疗费之外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赔偿没能达成协议。为此,小林将肇事者过有粮、其雇主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肇事车辆实际管理人宝安区公安分局一起告上法庭,索赔残疾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9.9万余元。

  在一审开庭时小林的父母表示,过有粮在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导致了小林严重的身体伤害和全家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保安服务公司作为过有粮的雇主,依法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龙华派出所对其查扣的盗抢车辆疏于管理,作为其上级单位宝安公安分局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过有粮当庭表示,小林应该得到法定的赔偿,但是他没有赔偿能力,希望保安服务公司可以给予小林赔偿。

  公安分局:愿意调解

  宝安公安分局则认为,在小林住院期间,该局和保安服务公司都积极解决此事,已经垫付了15万余元的医药费和房租。过有粮利用接触车辆钥匙的便利,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车辆,导致交通肇事,派出所此时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支配能力,其过后的肇事行为和派出所无关,该局并不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盗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该局还表示,从人道的角度出发,愿意通过调解给予小林帮助。

  保安公司:按判决补偿

  保安服务公司则说,小林的医疗费用等支出已经得到支付,至于以后的赔偿费用,该公司愿意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予一定补偿。

  一审:精神损害赔偿不予受理

  宝安区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保安服务公司已经支付小林医疗费18万余元、现金4万元,此外还支付了补课费2.16万元、住宿费5500元(因该费用不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之内,系保安公司自愿支付)。

  该院认为,过有粮在交通肇事后,假意救护小林而将其带离现场,却残忍将其弃于荒野后驾车逃逸,导致小林重伤的严重后果,应予严厉谴责,并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肇事车辆是宝安公安分局下属派出所查扣,该局为车辆的实际占有、支配和管理人,应当严格管理该查扣车辆,使其不能非法流入社会使用。但该局没有尽到车辆管理人的全部责任,致使过有粮获取该被查扣车辆并驾车肇事,存在管理疏忽的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保安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雇用的员工在日常劳务活动中因重大过失和故意抛弃受害人,致使其受损害,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此案中过有粮已经因所犯罪行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已受到惩处,小林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受理。

  该院一审判决:过有粮应赔偿小林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4.6万余元,减去保安公司已支付的22.18万余元,过有粮还应赔偿小林22.4万余元。宝安公安分局、保安服务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4万元现金”引起争议

  小林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昨日开庭时,小林的父母和律师均出庭参加诉讼。

  小林的父母称,一审判决中保安服务公司有一笔4万元的现金,他们没有收到,这笔钱仍存在争议。保安服务公司则称这笔钱是给予其家属的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也保留了收据,一审予以认定。但目前,因当时警官调离,暂时无法找到相关收据。

  受害方:再提7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小林的父母还对一审法院没有判赔他们提出的7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孩子出事后给整个家庭带来了巨大打击,他们年近40岁就一个孩子,双方家的老人也都年过七旬,知道后大受打击,其中小林的外公、外婆还因此瘫痪。公法和司法在制裁犯罪分子和抚慰受害人上,不能起到互相取代的作用。

  法官主持了调解,小林的父母提出在原审判决基础上加多7万元赔偿。宝安公安分局和保安服务公司则表示,其虽然同情小林的遭遇,但是作为单位,赔偿都是要通过程序办事的,需要请示领导。

  保安服务公司方还表示,如果小林父母同意一审判决的金额22.4万余元,该公司愿意先垫付全部赔偿金,并在一个月内支付。但小林的父母没有接受这一调解方案。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